湖南长沙,女子的父亲在女子爷爷留下的门面,住了60多年,她父亲一离世,姑姑当天晚

慕容逸 2025-05-28 15:46:18

湖南长沙,女子的父亲在女子爷爷留下的门面,住了60多年,她父亲一离世,姑姑当天晚上就去砸门面,不但断水断电,还用砖头砸租客,她跟租客说,这房子是她父亲留给她的,她让租客搬走,女子看着姑姑这么霸道,就说,她爷爷是把房子分给4个儿子的,姑姑没有份。 5月27日,据潇湘晨报报道,贺先生租了一个门面,是卖水的,生意一直很不错,他租这家门店已经租了有5年了。 可他突然听说房东离世了,这让他有些惊讶,不过他已经交了租金,也还在租期内,所以贺先生也没怎么把这件事当一回事。 结果房东离世的当天晚上,房东的妹妹来了,进门就让贺先生把东西搬走,说贺先生没有把租金给她,又是侵占她的房子。 贺先生觉得很奇怪,这5年来,交房租都是交给张先生的,而且现在还在租期内,也是交了租金的,现在房东的妹妹张女士来要租金,这很不合理。 他自然不想交双份的租金,于是就跟张女士理论起来,结果张女士可不想和贺先生说那么多,就要贺先生搬走,说这个房子是她父亲留给她的,她只是给哥哥住而已,并不是赠予。 贺先生听完之后,觉得这是房东亲属之间的矛盾,他让他们私下解决,不要影响他的生意。 结果张女士要不到租金,又要不回门面,当场就砸门面,后面还锁门,断水断电,但是贺先生依然没有搬走。 小张看着姑姑这么过分,就表明态度了,她跟贺先生说,她爷爷在世的时候,就已经把所有的家产分给4个儿子,并没有分给姑姑,姑姑没有理由来抢房子。 结果张女士的儿子听到了也很不乐意,他也表示,外公在世的时候,就已经分配好遗产,这套房子就是给他妈妈的,房产证都在他们那里。 他说他们只是可怜刚离世的舅舅,让他住了60多年而已,并不是赠与给这个舅舅,现在他们收不到房租,那么贺先生就是侵占他们的房子,所以他们让贺先生搬走也是情理之中的。 看着侄女和姑姑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贺先生的生意也做不下去了,可是他还在租期内,而且这家店也很适合他做生意,他真不想因为这姑姑和侄女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他的生意。 在贺先生看来,不管这个门面是属于侄女的,还是属于姑姑的,他都愿意交租金,反正交给谁都是交,只是他们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给他造成了太多的麻烦,现在关键就是他们要处理好这个矛盾。 要处理好这个矛盾,则要看小张的爷爷在世的时候,到底是怎样分配遗产的,他的爷爷有4个儿子,一个女儿,道理来说应该是平均分配。 但是老一辈的老人,传统观念比较强的话,一般家产留儿不留女,老人有4个儿子,一般情况下,如果他没有平等待儿女的观念,他的遗产分配给4个儿子都分配不来,他应该不会分配给女儿的。 但是现在问题是,小张的爸爸已经在这个门面住了了60多年,老人把遗产分配给4个儿子,也只是小张说而已,小张并没有拿出遗嘱,当时可能只是老人的口头分配而已,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很难证明这个门面就是他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小张姑姑这边,他的儿子说有房产证在他那里,如果房产证还是小张爷爷的,那么这件事情就好办了。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平分的原则,是5个子女都有份,平均分配即可。 但是如果房产证已经是小张姑姑的,那么这个门面就是小张姑姑的个人合法财产,她有权收回。 他们处理完门面的归属之后,要回归到和租客贺先生之间的问题了。 其实不管这个门面到底属于谁的,贺先生已经交了租金了,它是可以继续在租期内经营的。 如果这个门面确实是小张姑姑的,那么贺先生和小张父亲所签的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况,那么小张应当将父亲所收的租金交还给贺先生,贺先生应当和小张姑姑继续签协议,把租金给她。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门面到底是属于谁的,根本原因是小张和姑姑要解决这个矛盾,然后才能解决和租客之间的问题。 那么你认为这个门面到底是侄女的还是姑姑的呢?(来源:潇湘晨报-2025.5.27)#记录我的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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