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6岁女孩被诊断为抑郁症半个月后服用农药自杀,事后,家属发现女孩生前曾向一农药店付过8元钱,认为农药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向农药店索赔22万元。农药店拒绝承担责任,辩称仅凭一条付款记录不能证明农药就是自己卖的。法院这样判!(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据悉,16岁的女孩小花(化名)整日看起来郁郁寡欢,其父母非常担心,便带其去医院检查,结果检查出小花患上抑郁症。
更令其父母万万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小花竟然偷偷弄来2瓶敌草快服下,次日早晨其父母发现小花服毒后,连忙将小花送医抢救,但是悲剧的是,小花最终还是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花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带着悲痛的心情地给小花办理了后事。
随后,小花的父母在整理小花遗物时,发现小花死亡的前一天曾向一农药店付过8元钱,认为农药店明知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向未成年的小花销售,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求农药店赔偿,未果后,将农药店告上法庭,要求农药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元。
法庭上,小花的父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小花的诊疗记录、农药照片以及小花生前向农药店支付8元的付款记录等等证据。
面对小花父母的控诉,农药店仍拒绝承担责任,辩称:自己经营农药的同时,还经营快递代收服务,小花生前向自己支付的8元钱系代收快递费用。小花的父母仅凭一条付款记录,不能证明涉案农药是从自己店里买的。
此外,由于小花的诊疗记录显示,小花不仅存在农药中毒、抑郁症,还存在心肌酶损害、窦性心动过速、呼吸心跳骤停、肺部感染等症状,且小花死亡后,小花的父母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查,便给小花办理出院。
农药店还辩称,小花的死亡不排除是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的!
法院怎么判?
第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于小花死亡前一天的付款记录里只有向农药店支付的8元记录,并不存在向其他农药、化肥店支付的记录,且两瓶敌草快的市面销售价格在8元左右,浮动不大。
法院认为,小花在被告农药店购买敌草快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被告农药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农药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小花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若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
法院认为,农药具有显著危害性,农药经营者应当尽到比销售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被告农药店出售农药时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与小花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花已16岁,应当具备相当的生活常识,对于服用农药可能导致自身健康受损的后果应当具有较为清晰地识别判断能力。小花患有抑郁症,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具有主观故意。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农药店承担小花死亡结果10%的责任为宜,剩余的90%的责任应由小花自担。
核定小花父母提出的各项诉求后,最终判决农药店限期赔偿小花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8.8万余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