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00后小伙为娶女大学生,豪掷20万彩礼和4万黄金首饰,博得芳心。不料,两人同居仅3个月新娘负气出走!小伙认为被骗,找上门要求退还全部礼金。而女方咬定“实际只收15.3万”,2万金手镯离奇消失,而且双方同居生活三个月,拒不退还。小伙子不服,将女方告上法庭,女方提出小伙子要把女方陪嫁的空调电视退还。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2021年夏天,22岁的杨阳(化名)与20岁的在读大学生朱琳(化名)相恋。 两年后(2023年8月),两人按豫南农村习俗热热闹闹办了婚礼。杨阳家为表诚意,不仅送上沉甸甸的彩礼现金,还为朱琳购置了金灿灿的项链、手镯等首饰,总价值超20万元。 婚礼后,朱琳因学业未完成,匆匆返回山东的大学校园。此后的日子里,她只有寒暑假才回到杨阳家生活。 矛盾在3个月后爆发——2023年11月,朱琳负气离开,再未归来。杨阳多次联系未果,最终一纸诉状将朱琳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和首饰。 杨阳痛斥女方:“为娶她,我家凑了20多万彩礼和首饰!可她只同居3个月就走了,连结婚证都没领!” 朱琳一家反驳:“彩礼实际只收了15.3万!剩下的都是零碎礼钱!” “首饰里的金手镯根本没带走,还留在他家抽屉里!” “杨阳出轨伤透人心,连婚检都借口‘晕血’逃避登记!” “我们陪嫁的空调、电视都还在他家呢!” 在庭审中,法庭调查发现更多细节:杨阳曾主动支付朱琳3万元学费;朱琳家陪嫁的家电票据齐全(价值1.23万元);杨阳母亲微信里一句“都是他的错”,暗示儿子理亏;朱琳举证杨阳出轨,但未提供实质证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针对彩礼范围的认定。 核心分歧:杨阳主张彩礼总额20.36万元(含现金礼、首饰等),朱琳方仅认可15.3万元。 法院裁判逻辑:一方面,无争议部分直接确认:15.3万元现金彩礼双方无异议,法院直接采纳(符合《民事诉讼法》自认规则)。 另一方面,小额礼金需严格举证:杨阳称支付上下车礼1.06万元、改口费4000元,但无书面证据;朱琳方自认收到6600元上下车礼、400元改口费,构成“部分自认”; 本案中,法院将小额礼金纳入彩礼范畴,但以朱琳方自认金额为限(6600元+400元),体现合理推定与证据优势原则的平衡。 但是,3万元学费发生于恋爱期间,且无证据证明系“缔结婚约前提”; 法院认定其属一般性赠与(区别于彩礼的缔约目的),符合《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规定。 其次,未登记婚姻的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第6条要求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孕育、过错、财产消耗”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实质同居仅3个月(寒暑假断续生活)、彩礼购买家电1.23万元(已消耗)、杨阳母亲承认“他的错”,但出轨未证实、农村婚约财产纠纷高发等因素。 法院未简单按同居时间折算(如3个月/预期婚姻寿命),而是采用 “基础返还率+浮动调整”模型: 基础返还率:未登记+短同居,参考类案通常支持70%-90%返还; 向下浮动因素: 女方陪嫁家电消耗部分(1.23万元)→ 抵减彩礼基数; 双方过错抵消(杨阳隐含过错,朱琳方无重大过错证据)→ 降低10%-15%返还率; 最终比例:16万彩礼返还9万(56.25%),实质是 (基础返还额-消耗财产+过错调整) 的结果。 最后,特殊财产处置的举 一方面,首饰返还: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 杨阳主张返还价值2.18万元手镯,朱琳方辩称“留存男方家中”; 在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阳应证明首饰在朱琳方处。但法院结合 “女方离家时未携带大额财物”的生活经验,要求朱琳方就“手镯已归还”举证(朱琳方未举证),故驳回杨阳诉请。 对易隐匿的小件贵重物品,法院实质采用 “证据距离原则” ——谁更接近证据则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嫁妆返还:物权归属优先于债权 朱琳方陪嫁家电(空调、电视等)存放于杨阳处;法院未按彩礼抵扣处理,而是判决 返还原物(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最终,法院判决朱琳家还钱还首饰:9万元现金 + 项链、吊坠、戒指、耳坠;杨阳还家电: 格力空调、海信电视、美的冰箱、茶机;驳回学费3万、手镯返还等请求。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9万元返还判决背后,是法院对“短暂共同生活”“双方过错”“财产损耗”的精细权衡。它提醒世人:婚姻不是买卖,彩礼绝非保障,法律守护的是公平而非执念。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万万没想到!女儿谈好28.8万彩礼即将结婚,因主动提五金,男方要求婚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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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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