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花78元点小龙虾套餐,就餐时给了店家好评,吃完后却又给出差评,还要求店家赔偿所有医药费、误工费和餐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朱先生和妻子向来钟情小龙虾。这天,结束忙碌工作后,两人被一家店铺78元的套餐吸引,想着正好适合两人享用,便欣然进店。
小龙虾上桌后,妻子刚尝了一只,眉头就紧紧皱起,察觉到味道明显不对。
朱先生也赶忙剥开一只查看,只见虾膏发黑,虾肉不再有往日熟悉的紧实弹牙,而是软绵绵的,这与他们以往吃过的新鲜小龙虾大相径庭。
此时,两人心中满是疑惑与担忧,想着花了钱却吃到这样的食物,不禁有些懊恼,也担心继续食用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
朱先生叫来店员询问情况,店员信誓旦旦地保证小龙虾都是当天采购,当天卖不完的都会做成员工餐消耗掉,绝不存在不新鲜的问题。
听到店员如此笃定的回答,朱先生和妻子心里虽然还是有些疑虑,但看着店员认真的样子,想着或许是自己多虑了,再加上已经点了餐,扔掉实在浪费,于是两人又重新拿起了筷子。
妻子实在难以接受这奇怪的味道,只吃了两三只便放下了筷子,满脸的无奈与嫌弃。
朱先生想着不能浪费,又心疼妻子没怎么吃,便硬着头皮把剩下的20来只小龙虾都吃了下去。
用餐时,店里有好评送冻梨汁的活动,朱先生没多想,便随手给出好评,还在评价里称食材新鲜。
然而,到了第二天凌晨5点,朱先生突然被一阵强烈的腹痛惊醒,紧接着便是止不住地拉肚子。
与此同时,妻子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不过因为她吃得少,跑了两三次厕所后情况有所缓解。可朱先生却没这么幸运,整个人浑身发软,虚弱不堪。
他先是到店里买了40多元的药,可吃了之后毫无效果,无奈之下,中午只能请假去医院检查。检查费花了500多,最后又拿了70多块钱的药。
此时的朱先生满心愤懑,回想起用餐时就发现小龙虾不新鲜,店员却极力辩解,如今自己不仅身体遭罪,还花费了不少钱,越想越觉得憋屈。
他怒气冲冲地找到店家,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餐费。可店家依旧一口咬定食材新鲜,拒绝解决问题。
朱先生只好找来调解员帮忙。当调解员询问小龙虾肉质发黑、发软的情况时,店家辩称肉其实是红的,只是虾壳的原因看起来有点黑,还说因为是铁锅炖,为了炖烂入味才导致肉质偏软,坚称朱先生怀疑小龙虾不新鲜是毫无根据的,反倒是朱先生自身的身体和肠胃问题才是腹泻的原因。
最后,店家做出“退步”,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退还78元餐费,另外赠送180元套餐券,还给出300元慰问金。
朱先生听到这个解决方案,心里满是纠结。一方面,他深知这家店的食物让自己吃坏了肚子,对店家的信任早已崩塌,即便有套餐券,也实在不敢再去消费;另一方面,他又迫切希望能挽回一些损失,不想让自己白白遭受这些痛苦和花费。
权衡再三,他最终还是接受了店家的方案,但心中始终难以释怀,觉得这样的解决方式远远无法弥补自己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
网友们得知此事后,也纷纷发表看法,有人调侃“都吃坏肚子了,还给180元的套餐券,谁敢去吃啊”,这番话也道出了朱先生内心的无奈与不甘 。
一、朱先生因食用小龙虾身体不适,要求店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餐费合理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若朱先生能证明身体不适是因食用店家提供的小龙虾所致,那么他要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店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二、店家坚称食材新鲜,不承认是自身问题,这种情况下朱先生还能依据哪些法律条例维权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朱先生可凭借医院诊断证明、消费凭证等,向消协投诉或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假如店家拿出一些所谓证据证明食材没问题,朱先生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朱先生可以要求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剩余小龙虾或食材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店家主张食材无问题,也需提供有力证据。
若协商不成,朱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天堂之门
牛逼,店员要是指着一坨屎说这是新食材,非常新鲜,你是不是也要去尝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