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某社区工作人员驾驶白色轿车,当街猛撞黑色轿车后,竟绕车疯狂追逐一名女子

唐文的飞扬 2025-06-06 13:46:31

陕西宝鸡,某社区工作人员驾驶白色轿车,当街猛撞黑色轿车后,竟绕车疯狂追逐一名女子!后追逐中白车迎面撞飞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两名路人瞬间被甩飞倒地!据视频证据显示,女司机撞人后未停车,拖行破损电动车继续绕圈追撵,直至警方强制控制。案发后,两名伤者送医救治,幸无生命危险。官方证实,女司机是某社区支部书记,已被控制,纪委启动调查。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等)   2025年6月2日,陕西省宝鸡市某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某社区党总支书记张丽(化名,女)驾驶白色轿车,在道路上追逐一名站在黑色轿车旁的女子李婷(化名)。   据现场视频显示:   张丽驾车撞击李婷所在的黑色轿车尾部;   李婷躲避过程中,张丽驾车绕行黑车持续追撵;   追逐中,白车迎面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骑车人王强(化名)与乘客赵敏(化名)被甩出车外受伤;   白车未停车,拖行电动自行车继续绕圈追逐李婷,直至警方到场控制现场。   伤者王强、赵敏被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张丽与李婷均被警方控制。   有知情人称,张丽与李婷疑似有纠纷。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有网友说,这难道不是当街故意杀人?撞飞电动车还继续追!这分明是谋杀未遂!必须按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纪委赶紧开除党籍!   有网友说,被追的女人是谁?能让女司机疯狂到不顾路人死活?建议彻查两人有没有权钱交易!普通纠纷谁会拼命?   也有网友说,让子弹在飞一会儿,静待权威通报,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危险驾驶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视频显示,张丽在撞飞电动车致两人受伤后,仍拖行车辆继续追逐,表明其对持续危及路人安全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特征。   若张丽辩称“情绪失控”,但连续多次危险动作(撞击黑车→绕行追逐→撞飞电动车→拖车续追)反映其意志的连贯性与主动性,难以成立“应激性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是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性”。   张丽在公共道路实施高速追逐、曲线绕行、撞击车辆等行为,制造了不可控的连环碰撞风险,与爆炸物在闹市区失控的危险当量具有同质性。   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刑法》第133条),但本案行为已远超一般违章(如超速、闯红灯),属于主动制造风险源。   也就是说,若警方查证视频内容属实,张丽行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2、对路人伤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丽作为侵权人,其故意危险行为直接导致王强、赵敏受伤,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主责,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若李婷与张丽纠纷中存在挑衅、激化矛盾行为(如故意别车、辱骂刺激),可能被认定为对损害发生有间接过错,但该过错仅减轻张丽对李婷的责任,不影响其对路人伤者的赔偿义务。   电动车若存在违规载人、未戴头盔等情形,可适当减轻张丽责任,但视频显示其系正常行驶中被迎面撞击,主张伤者过错空间极小。   基于此,张丽对伤者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李婷的潜在过错不影响此比例。   3、张丽作为社区支部书记的纪律责任如何认定。   结合监察法第15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条规定,张丽作为社区支部书记,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公职人员收到监察。   若最终张丽认定构成故意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结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须给予开除处分。   若定性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则需根据刑罚、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综合判定。   本案造成两人受伤、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涉事人系社区支部书记,社会影响恶劣,比较大可能触发撤职或开除。   即使警方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等规定,结合情节轻重,给与相应政务处分。   考虑到张丽行为的影响较大,仍较大可能面临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同时,张丽是党员,将面临党内处分。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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