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为了追求心仪的女子,约了对方一起去巴厘岛旅游,并支付了3万多元的旅行费。然而旅游结束后,男子向女子表白,但女子并未直接答应。男子认为女子是在玩自己,于是不打算追了,他向女子女子提出AA这次巴厘岛的旅行费。可女子不同意,认为男子是自愿的。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据逐浪新闻于6月8日报道,男子陈某喜欢了女子李某很久,但一直没有表白,直到陈某发现李某还有追求者后,他担心再不表白可能就会错失良机,于是便开始追求李某。 李某对陈某也有一点好感,但由于二人还不是很熟,所以她打算与陈某先接触一下,彼此有个了解。 去年9月份,陈某见国庆假期快到了,于是打算邀请李某一起去巴厘岛旅游,希望能在旅游途中将李某拿下。 为此陈某向李某提出了邀请,而李某在考虑一番后,还是决定给陈某一个机会,于是接受了陈某的邀请。 之后,陈某购买了“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的旅游团票,每个人的费用是15210元,陈某一共支付了30420元。 10月2日,陈某与李某踏上了浪漫的海滩之旅。在巴厘岛的沙滩上,他们一起看日出日落,在泗水的火山脚下,他们留下了合影。这7天6晚的旅行,对他们来说,无疑是美好的回忆。 然而旅行结束后,陈某就迫不及待地提出让李某做他的女友,可李某并没有直接答应,而是说再接触一段时间。 10月21日,陈某等的有点不耐烦了,他认为李某在钓着他,十分地不爽快,于是不打算追了,他直接向李某提出让其支付一半的旅行费用。 李某当场就表示拒绝,她认为陈某虽然支付了旅行费,但在巴厘岛和泗水的餐饮以及生活用品,都是李某自己掏的钱,这也是一大笔费用。 而且是陈某主动邀请的,也没有提前说好要AA,所以这笔旅行费是陈某自愿支付的。 陈某见李某不肯AA,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来主持公道。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支付的3万元旅游团费,是否属于自愿赠与? 法院根据陈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发现陈某的确是在追求李某,且去巴厘岛旅游是陈某主动提出的,但双方并未就旅行费是否AA一事进行约定。 从生活常识来看,陈某邀请李某一起去旅游,一般应当陈某来支付旅游费。如果要AA的话,一般会提前说好。 由此可见,陈某为李某支付旅游费,是其自愿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既然李某选择了接受陈某的赠与,那一般情况下,陈某是无法撤销赠与的。 有网友表示:陈某邀请李某去旅游,前提条件是李某做陈某的女友,既然现在做不成了,李某自然要还钱。 从这位网友所述来看,他的意思是陈某赠与李某的旅游费,是附带条件的。 可是在法律上,婚恋都是自由的,且恋爱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陈某以李某必须答应做他的女友,赠与合同才会生效,那也要提前告知李某,让李某有个选择。如果李某当初答应了这个条件,但事后反悔的,就应当退还旅行费。 可陈某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为李某支付旅行费的条件是李某必须做他的女友。 因此,陈某要求李某返还一半的旅行费,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在陈某与李某一起去巴厘岛旅行期间,李某是支付了餐费和生活用品费的。虽然这些费用相较于旅行费来说是比较低的,但也说明了李某并非白占陈某的便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有网友表示:我女儿和男生在拍拖期间,我就说了不要花男生的钱,如果节日送一朵花或者是吃一顿饭可以接受,但是一定要洁身自爱,不可以乱来。我女儿说,外面开销都是AA制的。 最后,你们认为男女在拍拖期间,是否该AA制呢?欢迎留言交流。 信息来源:逐浪新闻发布于2025年6月8日
大家对四男一女的旅行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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