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一直没下车,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被人发

幽篁弄影意悠长 2025-06-21 05:17:29

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一直没下车,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被人发现在车里猝死,家属给男子申请工亡被驳回,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咋判?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杜先生是登封某煤业运输队的员工,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虽然他的正式上班时间是8点,但每天清晨6点20分必须完成点名,6点半开安全例会已经成为不成文的制度,这意味着,所有员工实际上都要在6点前到达工作地点。 6月8日当天,杜先生依旧像往常一样提前出门,5点57分准时抵达公司停车场,那是他每天固定的作息模式,从未迟到,早已内化为一种“打卡式”的生活节奏。 但这一天不同——他停好车之后没有下车,也未关闭车灯或熄火,更没有进入办公区域,车里监控记录下,他始终未曾起身,直到傍晚9点多,同事发现异样,急忙拨打120,最终确认人已无生命体征。 悲剧发生后,杜先生的家属申请将此事件认定为工伤死亡,即“工亡”,他们坚称,杜先生是因履行工作义务、在单位安排的时间内前往公司途中突发不测,应享有工伤赔偿待遇。 出人意料的是,负责工伤认定的人社部门给予了明确驳回,理由是:杜先生虽然在公司厂区范围内,但未下车,未进入正式工作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方可构成“视同工伤”。 换句话说,他只是在公司附近停车,还未真正开始“履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家属不甘心,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坚持原判,认为“停车场并不能等同于具体工作地点”,更不能认定杜先生已经“投入工作状态”,二审维持原判,再次将家属的期待击碎。 整个案件的焦点,在于一个模糊但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什么是“工作岗位”?什么时间节点算“工作开始”? 法院坚持用“是否踏入岗位”来作为衡量标准,而非“是否进入工作场所”或“是否在工作过程中”,这种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条逻辑,却也让许多普通人陷入疑问:如果一个员工为了提前开会早到,在公司门口突发疾病,真的不算在工作期间吗? 不少网友为此感到愤怒和不平,从表面看,这起事件是突发猝死事故与工伤认定的碰撞,但深层来看,它折射出的却是当下职场中普遍存在的“隐形劳务压力”。 杜先生的公司虽然在明面上规定8点上班,但每天清晨6点20点名、6点半开会,已经变相将工作时间提前了近两个小时,员工长期被这种“制度性透支”驱使,在身体状况不明的前提下,突发猝死的可能性无疑大大增加。 这场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偶然,也绝非个例,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过劳或猝死引发的“非典型工伤”事件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和统一标准,大量家属在法律上维权艰难。 更关键的是,许多企业规避“工伤责任”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开会时间不计薪酬、出差时间不列工时、培训期不予保险……这些做法虽然在表面上“合法合规”,却将员工推向了健康和权益的边缘地带。 杜先生的死亡,或许正是我们反思现有工伤认定标准的契机,对于杜先生的家属来说,这场法律博弈不是争夺一纸赔偿,而是为亲人讨一个说法。 一个每日早起、按时签到、遵守纪律的好员工,竟然因为“没下车”而被剥夺了最后的尊严与保障,这让人如何接受? 杜先生的妻子在庭审后忍不住落泪,或许,这不是个别事件的终点,而应是制度改进的起点。 清晨的停车场,不是终点站,而是无数普通人开始奋斗的一部分,杜先生的车停在公司门口,却未能驶入命运的下一站,法律不该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盾牌,更应是弱者最后的守护者。 在这个强调“以人为本”的时代,我们需要的不只是冰冷的条文,更是能真正贴近现实、守护公平的制度修复。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员工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后死亡!法院判了:不算工伤,尚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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