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市渭源县的魏某某,因无证屠宰生猪,非法经营金额高达157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7万元。魏某某自2021年6月起,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设立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
至2024年10月,他从郭某、曹某处收购价值156万余元的生猪,除被查获时待宰的11头外,其余均被屠宰并未经检疫销售。此外,魏某某还为孟某屠宰生猪并收取屠宰费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