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坐过牢,不怕报警!”武汉,一女子因晕车坐上网约车副驾驶,而其身着旗袍,身材姣

沐语纪史录 2025-06-25 16:07:31

“我坐过牢,不怕报警!”武汉,一女子因晕车坐上网约车副驾驶,而其身着旗袍,身材姣好。不料,司机假刷短视频,三次切至相机对准其大腿开衩处偷 拍!后排闺蜜敏锐录像取证,当场揭穿司机违法行为,逼迫司机删照片。下车后,女子和闺蜜商量要报警,而司机听到后挑衅道:“报啊!我坐过牢!”平台接到女子投诉后,确认司机违规,账号永久封禁!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百姓关注2025年6月25日报道,近日傍晚,武汉市民刘薇(化名)与闺蜜林倩(化名)通过网约车平台约车出行。因林倩有晕车史,主动选择乘坐副驾驶位。   林倩当日身着米白色及踝旗袍,侧面开衩设计露 出小腿。车辆行驶至江汉路时,后排的刘薇注意到司机王强频繁滑动手机屏幕——他表面浏览短视频,却三次快速切换至相机界面,将镜头对准林倩的大腿方向。   第三次偷拍时,刘薇悄然用手机录像取证,画面显示王强的手机界面清晰地停留在相机取景框,镜头正对旗袍开衩处。   刘薇当即厉声质问:“你是在偷拍吗?我现在已经录到像了,立刻删除照片”王强神色慌乱,被迫删除相册照片。   抵达目的地后,刘薇警告将报警,王强竟冷笑挑衅:“随便报!我坐过牢,怕什么!”   当晚,刘薇向平台投诉并提交录像证据。平台技术核查确认司机有违法行为。平台随即封禁王强账号,并将其身份信息、行程数据移交武汉警方。   截止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对此,有网友说,坐过牢是否还可以开网约车?平台审查制度是否存在问题?该好好查查,有偷拍等前科的人员就该终身禁入网约车行业!   有网友说,对于女子穿衣是司机本次违法导火索的说法,应该严厉斥责,女孩穿什么是个人自由,而司机违法是其自身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1、王强的偷拍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司机王强以“浏览短视频”为掩护切换相机界面,属于新型隐蔽侵权。区别于直接偷拍,该行为需通过操作轨迹即三次启动相机、镜头方向对准乘客大腿、行驶途中反复操作构建法律事实链,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而林倩身着侧面开衩旗袍时,大腿有局部 暴 露的情况。而众所周知,大腿属传统私密区域乘客林倩因晕车主动坐副驾驶,非自愿暴露。   司机王强镜头精准聚焦开衩处,超出公共视野范围。   故即使未拍摄到其他部位部位,定向偷拍仍侵犯身体隐私权。   从证据层面,刘薇的录像捕捉到手机界面显示相机取景框,此系关键电子证据。而网约车平台有车载录音记录质问过程、GPS锁定行为地点,形成时空闭环。据此可以证实王强有偷拍事实。   也就是说,司机王强的行为属于偷拍隐私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林倩作为受害人,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王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2、王强是否应当禁止从事网约车司机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可见,只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暴力犯罪等,才属于从业禁止的人员。   本案中,王强虽自称“坐过牢”,但不清楚是否属于上诉犯罪类型,也可能只是治安违法,不一定存在禁止从事网约车司机的情形。   3、王强“坐过牢”的言论是否构成威胁或加重情节?   王强自称坐过牢,说明其可能有前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四)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一旦查实了王强在本次偷拍前6个月内有其他治安违法行为且受到治安处罚的,则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而且,林倩作为受害人可能因司机王强的行为,造成精神困扰,如林倩能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反映其身体状况比较差,可能属于有较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3、网约车平台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如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网约车司机侵权导致的乘客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王强的相关资质及相关信息如已经审查符合要求,且此前没有发生过违法行为,而网约车平台在涉案车辆也按照要求装置了相关设备,则网约车可能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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