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个射击摊居然被判3年半!天津街头摆摊打气球的大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摆摊上的

马俊哲律师 2025-06-30 10:37:38

摆个射击摊居然被判 3 年半!天津街头摆摊打气球的大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摆摊上的6把“玩具枪,被鉴定成了“真枪”!这事你们听着离谱不离谱?当年可是炸锅了!但好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联手出了个《枪支批复》,才给这类案子定了新规矩。今天我们来聊聊,法律怎么才算不冤枉好人?   以前办涉枪案,好多法官就盯着一个数 —— 枪口动能超过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不管你是摆摊大爷还是模型玩家,直接按 “非法持枪” 算。 那《枪支批复》改了什么?这个批复说白了就一句话:判案不能只看枪,还得看人!怎么看?记住这几个关键: 1、枪本身: 长得像真家伙还是玩具?塑料的?铁的?打的是铅弹还是BB弹? 2、来源和用途: 哪里买的?玩具店还是黑市?花了多少钱(几十块还是几千块)?是摆摊挣钱、自己玩,还是想干坏事? 3、实际危害: 这玩意真能轻易伤人不?好改装成凶器不? 4、当事人想法: 最关键! 他真知道这是违法枪支吗?还是打心眼儿里就觉得是玩具?(比如大妈,她就觉得是谋生工具啊!) 5、其他表现: 是初犯还是老油条?赚黑钱没?躲没躲检查? 总之,目标对准谁? 那些真家伙、真有害、当事人明知故犯的!对那些看着就是玩具、用着也是玩具、当事人也真心以为是玩具的,不能硬扣帽子搞“客观归罪”。   像大妈这种案子,法律上叫‘归类性错误’。不是“我不知道法律不让”(那是法盲),也不是“我把人看成猪”(那是眼花)。而是:东西摆在这儿(比如那把枪形物),但我真心实意觉得,它就该归在“玩具”类,不是“枪支”类!这种错怎么认定?法律有个接地气的原则:“看老百姓一般怎么想”!比如“穿山甲”,大家都知道是保护动物,你说你不知道?那就是故意犯法。你在公园门口花30块买把塑料枪给孩子玩,长得卡通,打塑料珠,谁会觉得这是真枪要坐牢?所以,核心就一条:法律得符合普通人的常识。要是全社会都觉得这事没多大错,你硬要重判,那老百姓肯定不服气。   《枪支批复》虽然来得晚点,但这一步走对了!它是对死板执法的一次重要矫正,让法律回归了“既要看事,也要看心”的本质。如果一个判决,让大伙儿都觉得“这也太冤了吧”,那就得反思!法律得听得懂、看得见老百姓的理!   聊到这儿,我想听听大家的看法:你觉得,像天津大妈这种明显是玩具的情况,该不该入罪?或者,你身边有没有听说过类似 “把玩具当违法物品” 的事?评论区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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