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货运司机宓某接到一单,把1400箱百香果浆从云南运到郑州。可运至指定地

汐鹿生社会 2025-06-30 19:06:36

山东聊城,货运司机宓某接到一单,把1400箱百香果浆从云南运到郑州。可运至指定地点之后,收货公司却拒绝收货,原因是车厢尾部的浆汁化冻了。为此宓某在郑州等了好几天和托运公司及收货公司协商,但都无果。之后托运公司要求宓某把浆汁运到另一目的地,但宓某表示说,你上一段的运费还没支付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于是就自己做主把浆汁运回聊城,放在一个冷库里。后经派出所协商,托运公司支付了宓某云南至郑州,郑州至聊城的运费,以及在聊城的仓储费。事后托运公司把宓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宓某归还欠款51500元。

事情还得从2023年10月8日说起,当时宓某接到托运方的一个订单,说是让宓某提供冷链服务,把1400箱百香果浆,从云南运到郑州。运输时间也有约定,并且还约定了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货物温度在-12℃到-18℃,运费为23500元。

就这样,宓某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了郑州,准备交付给收货公司。可收货公司现场却说,货物箱子的缝隙处温度为-6.9℃,你宓某没有按照合同办事,货物已经轻微解冻了。因此拒绝收货,宓某承担全部责任。

宓某有点懵,但货物没法卸货,自己也只能原地等待,来回的找托运公司和收货公司协商。就这样一等就是三天。三天里宓某不仅不能正常接单拉货,还得给一车的货物制冷。

三天后,托运公司告知宓某,要求宓某把1400箱百香果浆运到另外一处地方去。宓某表示,运过去可以,你先把上一单运费结掉。但托运公司却不肯,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

眼见沟通无果,宓某直接就把这批百香果浆运到了聊城,直接卸车堆放到一家冷库里面,自己拉其他业务去了。

没多久,托运公司报警。经过派出所协调,托运公司不仅支付了宓某从云南运至郑州的运费23500元,还支付了郑州至聊城的运费以及装卸费10000元。

支付了所有费用之后,托运公司又找到另一家货运公司,把1400箱百香果浆从聊城运到了广西,并支付运费18000元。

事后托运公司越想越不对,就把宓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宓某归还运输所有的费用51500元,并承担诉讼以及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那么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法院认为:

1.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也就是说,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预定地点,主合同权利是收取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则与此相对应。

本案中,托运公司委托宓某运输百香果浆,宓某将货物从云南运至郑州市,并按时准备卸货,收货公司拒收货物,原因是部分货物轻微解冻。

及时提货作为收货公司的主要义务,在货物损毁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收货公司不应以货物损毁为由拒绝受领货物。

宓某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履行了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依法享有收取票款和运费的权利。

至于托运公司要求宓某返还郑州至聊城的运费及仓储费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收货公司拒收货物后,托运公司拒不支付运费给宓某,还要求宓某将货物运至其他目的地,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宓某将货物运至聊城。

对此,法院认为,宓某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在货物交付地保存或提存货物,避免损失扩大。宓某擅自将货物从郑州运至聊城,产生了额外的运费损失,综合考虑运费以及郑州至聊城的距离,法院酌定宓某返还托运公司4000元。

至于托运公司还主张宓某支付山东至广西的运费18000元,法院认为,托运公司无法证明货物交付宓某时,符合收货人的要求,在收货人提出拒收时,托运公司亦没有审慎检查,后经过宓某妥善保存,百香果浆又另行出售,因此托运公司对此存在较大过错。

不过,宓某虽然提交了部分运输途中打冷温度的照片,却无法举证证明运输途中车厢温度保持在-12℃以下,不能证明其履行案涉合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酌定宓某为此承担30%的责任,赔偿托运公司5400元。

一审判决之后,宓某很不服气,提起了上诉,坚持说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从郑州至聊城的运费,更不应承担30%的从聊城到广西的运费。而且因为托运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车上押车三天,自己都没有主张赔偿呢。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仍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了宓某的上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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