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某面馆点了一碗面,竟被端上别人退换的“回收面”,店员仅重加浇头便二次销售!女子察觉异常当场怒怼:“现在他口腔溃疡,嘴巴是破的,万一前一个客人有乙 肝呢,你们怎么这么恶心!”老板冷言:“你接受了我的退款,你就不应该这样说话,你现在态度很有问题,你知道吗?”之后,女子和老板及员工又发生了骂战,老板没有任何道歉的意思,态度嚣张,甚至对女子有辱 骂言语。网友怒评:退款不代表没有责任,必须道歉追责! 据广州广播电视台2025年7月3日报道,李梅(化名)最近有点上火,准备吃碗面,疲惫地走进面馆,想用一碗热腾腾的面条缓解工作压力。她点了一份招牌浇头面,期待着一顿简单而舒适的午餐。然而,接下来的遭遇却让她措手不及,演变成一场激烈的争吵。 起初,面馆的服务还算顺利。但就在李梅等待时,张老板(化名)不慎将一碗面错上给了另一桌顾客。那名顾客不知何故,要求更换。 张老板迅速收回那碗面,端回厨房。李梅没太在意这个小插曲,直到她的面被端上桌。她拿起筷子,刚吃几口,就觉得味道怪异,面条软塌,汤底寡淡,全然不像新鲜出品。更让她不安的是,碗边隐约有残留的油渍,仿佛被人动过。 李梅心头一紧,猛然想起刚才那碗被退回的面:这不就是张老板回收后,只简单加了新浇头又端出来的吗? 怒火中烧的李梅当即起身,冲到柜台前质问张老板:“你们怎么这么恶心?把别人吃剩的面给我端上来,我现在恶心得要命!” 张老板没有否认,反而平静地承认了错误:“是的,我重新上了浇头给你,但这不是什么大事。我已经把面钱退了,你该走了。” 他一边说,一边退还了面钱,语气里透着不耐烦,仿佛退款就是万能的解决方案。 李梅却不依不饶:“我嘴巴是破的,万一那顾客有乙 肝呢?你们太脏了!”张老板反驳道:“你怎么能说人家脏?他说他没吃,我才换浇头的。” 李梅愤然回击:“你换浇头就该还给他,不该给我!退款了,但面我吃进嘴了,这怎么算?” 争吵迅速升级。张老板指责李梅“态度有问题”,声称“不接受你的态度”,甚至威胁道:“你可以不要来我家吃面。” 这时,工作人员王师傅加入战局,试图平息事态:“别争了,小事一桩,大吵大闹没意思!”但李梅坚持讨公道:“大家帮我讲讲理,为啥把别人吃剩的面给我?” 王师傅突然失控,怒骂李梅是“混蛋、无赖”,并辩护道:“人家正正当当做生意,哪有你这样的顾客?不吃可以不做你生意!” 李梅最后吼道:“你就不该把剩面端给我!”愤而录制视频取证,并公开在网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回收顾客食用后的剩余面条二次加工,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回收食品”,无论是否更换浇头或高温处理。 回收的面条作为基础食材被二次利用,本质上已构成《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原料”。浇头更换仅属成品形态变更,无法改变原料的非法来源属性均构成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及食品、工具外,还可以处最高15万元或货值金额30被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可以处最高15日拘留。 对于涉事面馆的行为,张老板虽然已经退款,李梅也接受退款,但不影响其行为定性,依法可以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同时,面馆隐瞒食材真实来源,侵害李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行为,李梅或可主张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当然,李梅也可以选择《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退一赔十,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店主张老板在退钱后,继续伙同员工人员与李梅发生争吵,期间有些辱骂言语,已经构成对李梅人格权益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鉴于事发地是面馆,有很多食客,属于公众场合,张老板及其员工或涉嫌公然辱骂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作出治安处罚。 至于感染病毒风险是否可以主张责任,虽然病毒经消化道传播概率较低,但幽门螺杆菌、甲肝病毒、诺如病毒等均可通过唾液传播。李梅口腔溃疡形成黏膜破损,实质构成病原体侵入通道,确有感染风险。 但实务中,在未实际发生感染的情况下,李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难度较大。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上海,一女子在某面馆点了一碗面,竟被端上别人退换的“回收面”,店员仅重加浇头便二
小娱侃圈
2025-07-04 1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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