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象新闻7月3日报道,2025年6月29日傍晚,陈女士(化名),一位年轻的杭州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04 19:17:52

据大象新闻7月3日报道,2025年6月29日傍晚,陈女士(化名),一位年轻的杭州市民,正和好友在浅水区享受周末的清凉。作为游泳初学者,她选择在分水线附近练习憋气,那是浅水区最安全的位置,水深仅及腰部。 她俯身入水,闭气静待,却突然感到一股异样的触感,一双手从她的小腿缓缓滑向臀部,动作缓慢而突兀,感觉异常。陈女士瞬间直起身子,水花四溅,她环顾四周,只见到一名陌生男子张某某在不远处游动,眼神闪烁。她心脏狂跳,直觉告诉她:这不是意外。 “他摸了我!”陈女士向好友喊道。好友也惊愕地回应,称自己早些时候在游泳时,也曾被同一男子“触碰”过。恐慌之下,陈女士大声叫住张某某,游泳馆的工作人员闻讯赶来。现场气氛紧张,陈女士要求借用工作人员手机立即报警,她担心去更衣室取手机会让张某某逃脱。 但工作人员拒绝了,语气冷静地解释:“您用自己的手机报警更妥当,我们会看着他。”无奈之下,陈女士匆匆跑到更衣室拿手机,拨打了110。期间,工作人员确实守在现场,防止张某某离开。 警方迅速介入。当晚,陈女士、她的朋友均称在游泳馆有过类似遭遇,和张某某被带到城厢派出所做笔录。 陈女士提供的立案通知书显示,张某某涉嫌违法已正式立案。 警方调取了游泳馆监控,画面捕捉到关键一幕:张某某在陈女士附近游动时,手臂大幅度划水,手指“划过了”她的臀部。 游泳馆运营方工作人员在后续采访中承认这一细节,但强调动作“像是无意的划水”,并解释张某某是散客,无办卡记录,馆方正升级系统,以便未来将此类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此,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工作人员拒绝借手机?为什么馆方不主动拉黑张某某?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呢? 1、张某某的触碰到底是意外触碰还是构成法律上的猥 亵行为? 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或满足欲望”的主观故意。 陈女士主张,张某某事发时从腿部到臀部的“缓慢滑动”不符合游泳划水的力学原理,划水动作通常呈弧形轨迹,力度均匀向前,而非垂直线性滑动,张某某的行为不像是意外触碰。 同时,除了陈女士之外,还有其朋友也指证张某某此前有类似行为,有些符合“惯犯行为模式”。 陈女士发现异样后,立即起身指正张某某,而张某某眼神闪躲,或暗示其心虚。 考虑到游泳中的肢体接触具有高发性,监控显示的“手臂大幅度划水”更符合自由泳技术动作。 现有证据确实不是太充分,存在“灰色地带”。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接触”而非“故意”,而被害人感知缺乏客观记录。 实务中,此类案件常依赖间接证据链,若其他证人证明张某某有“刻意靠近女性”“反复变换泳道”等异常行为,或游泳教练证言“该动作不符合标准技术”,则可强化故意性认定。 遗憾的是,如只是现有证据,在张某某拒不承认的情况下,从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警方较难对张某某作出处罚。 2、游泳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需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陈女士而言,游泳馆对馆内人员负有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拒绝借手机可能延误报警,尽管最终未造成实际妨碍,但已经违反了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即时保护义务。 同时,游泳馆是否建立即时可疑行为干预制度也是关键,如未配备水上巡逻员或骚扰举报通道。 但现有报道反映,工作人员现场控制涉事男子并建议报警,已履行基础义务,而黑名单需以司法结论为依据,并无明显问题。 也就是说,除非查证游泳馆工作人员有刻意拖延报警,或者场馆确实没有配备巡逻员等,否则,很难证明游泳馆有明显过错,毕竟游泳馆内肢体触碰并不少见。 3、监控视频能否作为关键证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监控视频属于视听资料,但是事发地为游泳馆的泳池内,视频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水体折射、拍摄角度可能导致动作变形,“手指划过”与“手掌按压”的力度差异无法辨识。监控视频也无法捕捉面部表情或视线方向佐证故意性。 因此,本案除了监控视频,还得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如证人证言、科学实验等。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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