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一对夫妇迁户后惊悉计生系统内凭空多出个2016年登记的"女儿",

汐鹿生社会 2025-07-05 04:48:34

近日,广东东莞,一对夫妇迁户后惊悉计生系统内凭空多出个2016年登记的"女儿",而两人实为无子女夫妇。面对离奇记录,社区承认错误却称"无权删除"因该记录系区划调整前由已不存在的另一社区录入。夫妻辗转派出所、卫健局维权,部门回应陷入"死循环":公安推给计生,社区甩锅历史,卫健局仅称"核查中"。更荒诞的是,户口簿明明只有夫妻二人,计生系统却铁板钉钉多出一人。目前,这个"女儿"仍在系统里,谁该为这场荒唐剧买单?   据深圳新闻网7月3日报道,东莞居民陈明(化名)与王莉(化名)夫妇因工作迁户至东莞。在新户口簿办理完成后,两人按流程前往社区计生窗口登记建档。   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系统时,突然告知一个令夫妇二人瞠目结舌的结果:“你们名下还有一个女儿。”   陈明与王莉面面相觑,两人系原配夫妻,从未生育过子女,户口簿也明确显示仅有夫妇二人。进一步查询发现,计生系统内登记了一名“女儿”,录入单位为“玉堂围社区”,登记时间为2016年。   更蹊跷的是,该记录与户籍信息严重矛盾:户口簿从未显示此人的存在。   夫妇二人立即向玉堂围社区质询。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系统内确有该条记录,但解释称:2016年登记时,“玉堂围村”仍隶属于田美社区管辖,实际经办方为田美社区工作人员。2024年区划调整后,该区域才划归玉堂围社区管理。由于原始经办单位和人员已变更,当前社区无权直接删除记录。   之后,陈明夫妇辗转多个部门维权,黄江派出所回应,户籍信息无误,此事属计生系统问题,非公安管辖范围。   而镇卫健局受理其通过12345热线的投诉,承诺介入核查。   玉堂围社区将问题上报镇卫健局,但强调“删除权限”不在现社区。   截至目前,错误记录仍未消除,卫健局调查仍在进行中。   那么,陈明夫妇从法律角度要如何去维权呢?   1、错误计生信息的登记主体与当前管理主体权责如何划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条和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于2021年废止)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从条款来看,计生信息的负责主体应该是县级政府领导下卫健委具体负责,而结合《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只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相应职权,亦不属于行政委托范畴,只是协助处理计生事务。   也就是说,无论是田美社区负责计生登记,还是玉堂围社区负责计生登记,都只是协助登记事项,因东莞行政区划比较特殊,本质上还是由黄江镇卫健局负责,应当由黄江镇卫健局妥善处理,而不是在两个社区之间来回转。   2、陈明夫妇为何会凭空多出个“女儿”,说明生育登记资料审查不严格。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于2021年废止)第16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在生育登记过程中,除了要求提供上述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等较难被他人伪造的身份材料信息之外,还要求现居住地乡镇政府部门或街道办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可见,陈明夫妇凭空多出个“女儿”的登记信息,是多么匪夷所思的事情,说明登记时材料审核出现严重问题,相关人员或被追责。   3、陈明夫妇应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删除虚假信息并追究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1条规定,公民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陈明夫妇结婚后就没有生孩子,计生登记信息却多出育有孩子的登记信息,这显然是存在错误的,依法可以向黄江镇卫健局要求修正登记信息。   目前,黄江镇卫健局已经在核查中,如查证属实,应该会直接进行更正登记,但是,黄江镇卫健局始终没有更正,或者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   结合该条例第51条规定,陈明夫妇可以向上一级卫健部门及政府申诉或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登记信息错误,并要求撤销登记。   而计生登记信息错误,涉及个人姓名、名誉等人格权益的侵害,陈明夫妇若因错误记录造成实际损失,如信用降级,可主张国家赔偿或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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