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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在8名媒人的轮流介绍下,终于与38岁的女子闪婚了,并且给了

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在8名媒人的轮流介绍下,终于与38岁的女子闪婚了,并且给了10万彩礼。可女子只拿到了2万,其余8万被几个媒人给分了。在结婚领证后的9天内,男子发现妻子每天能昏睡10个小时,还要吃各种药片,追查之下才得知对方有精神病。男子认为被骗,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及返还彩礼。可没想到妻子却反驳称:“我是有病,但你也有病啊!咱们半斤八两!”
据报道,男子古某到了适婚年龄后,却一直找不到对象,其母亲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在古某40岁时,母亲终于坐不住了,她发动了各方关系,找来了8位媒人给古某介绍对象。
后在媒人1和媒人2的安排下,古某与女子司某见了面。当时媒人1说司某的身体比较弱,所以需要长期服药,但不影响夫妻生活。媒人2也向古某保证说司某未结过婚,身体也没啥缺陷。
古某和母亲都觉得司某说话以及行为上没什么问题,再加上双方的年龄都不小了,所以在相亲第二天,二人就匆匆领了结婚证。当时古某家还将10万元彩礼交给了媒人1和媒人2,让他们转交给司某。
然而司某最终只拿到了2万元彩礼,其余8万元被媒人1和媒人2给平分了。
在新婚后的第二天,古某早早地起床干活了,可等他回到家,发现司某还在床上睡觉。
一开始古某只是以为司某太累了,但之后的几天,司某还是每天要睡10多个小时,而且还叫不醒。
古某觉得司某的行为有点异常,于是检查了司某吃的药片,发现是治疗精神疾病类的药物,而且司某每天要吃10几片该药片。
古某为了确定自己的怀疑,又去翻找了司某的东西,发现了一张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证。
这下古某生气了,他质问司某后才得知她已患病8年之久,一直靠这些药物控制病情,而且有时候还不受控制。
古某感到十分崩溃,他第一次和司某大吵了一架,随后司某便回到了娘家。
古月认为自己是被媒人1和媒人2给骗了,于是将他们二人以及司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段婚姻,并返还10万元彩礼。
可在法庭上,司某却委屈地说:“我们当初是自愿结婚的,而且古某有智力障碍,是他妈妈急着要抱孙子,非要我停药怀孕,我没答应然后就被赶走了。”
媒人1和媒人2也辩解道:“我们当初就跟古某的母亲说过司某是有精神疾病的,每天要吃药片,古某的母亲说这没有多大问题。”
看着古某、司某和媒人都各执一词,看来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容小觑啊。
那法院会怎么判?
其实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司某或媒人当初是否明确告知了古某关于司某有精神疾病一事。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审法院经调查,确定司某的家人以及媒人1和媒人2在古某与司某相亲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了司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吃药的事实。当时古某和母亲都没有反对。
既然如此,司某以及媒人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古某现在来反悔撤销婚姻,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当时驳回了古某的诉请。
然而古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竟作出了不同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司某和家人以及媒人的确是告知了古某关于司某患有精神疾病一事,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司某的精神疾病达到了何种严重程度,更没有告知司某无法脱离药物,在服药期间无法怀孕。
也就是说,司某现在的状态还无法履行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司某以及媒人并未尽到如实的告知义务,按照规定应当撤销这段婚姻。
既然婚姻被撤销了,而且司某与古某仅婚后生活了9天,所以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二审法院还认为,古某及家人知道司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主动了解精神疾病的程度,所以古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酌定由司某退还古某彩礼钱1万元;媒人1退还古某介绍费1万元;媒人2退还古某介绍费3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您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