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撞破妻子与陌生男子酒店开房,愤怒下拍视频、动了手,随后收了对方2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07 15:17:36

山东淄博,一男子撞破妻子与陌生男子酒店开房,愤怒下拍视频、动了手,随后收了对方2万5。不料,对方报警,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6个月。男子不服,坚称是"补偿费",申诉3年终改判无罪。此前,男子的父亲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在派出所退了对方2万5换谅解书。如今儿子清白,男子的父亲认为这钱是冤枉钱,对方白拿得还!遭到对方拒绝,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调解阶段。 据名城苏州7月4日报道,路某是个90后外卖员,因妻子张某(化名)出门前长时间打扮产生怀疑,遂跟踪妻子送孩子上辅导班,没想到妻子进入了与自家同栋楼的酒店房间。 路某进去时向酒店保洁人员谎称忘带房卡,取得房卡后进入房间,发现妻子张某与刘某正躺在床上,衣不蔽体。 路某情绪激动,用手机拍摄了二人裸体视频,并对两人进行了殴打。之后,刘某向路某支付了人民币25,000元。 路某离开后,刘某报了警,声称路某敲诈勒索,而妻子未做过多解释。警方接警后,对路某以敲诈勒索罪立刑事案,并拘留了路某。 之后,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路某以拍摄视频、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路某坚称该款项是刘某主动提出的“补偿款”,不服判决上诉。 经过审理,淄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某持续申诉,获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淄博中院再审此案。 几年后,淄博中院再审改判路某无罪。 路某被拘留期间,路某的父亲老路(化名)误以为儿子确实构成犯罪,在律师建议下,希望通过退赔争取取保候审或减轻处罚,老路在派出所内,向刘某支付了人民币25,000元。 刘某收到钱款后,向老路出具了谅解书。 在拿到路某的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书后,老路认为,自己当初是在儿子被错误定罪的压力下,基于误解而支付了25,000元。刘某取得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 老路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返还25,000元。 2025年7月2日下午,该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期间,刘某未出庭应诉,但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仍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某收取路某父亲支付的25,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老路认为:这钱给错了,得还!理由如下: 其一,给钱的前提没了。当初掏钱,是因为儿子被抓、法院判了敲诈勒索罪。为了儿子能早点出来或者判轻点,才在律师建议下“退赔”给刘某。现在法院再审把儿子的罪给推翻了,证明那2万5压根不是敲诈来的“赃款”。当初给钱的根本理由不存在了。 其二,给钱的目的不存在了。 给钱是为了换刘某的“谅解书”,用这个谅解书争取司法利益。现在儿子都无罪释放了,这份谅解书对路家来说还有啥用?当初想换司法宽大处理,现在完全不需要了。 其三,刘某白拿没道理。 当初这钱是“退赔”性质,现在“罪”都没了。刘某啥也没损失,他声称的“被敲诈”已被法院否定,平白无故多收2万5,法律上叫“没有合法根据”。 刘某认为:这钱就是我的,凭啥还?理由如下: 其一,咬死这2万5就是路某某当初“敲诈”他的那笔钱。老路现在给的,不过是把他儿子“非法拿走”的钱还给他本人。所以,钱本来就是我的,拿回来天经地义。 其二,强调自己收了钱,就按约定写了谅解书。你给了钱,我给了谅解书,这“买卖”就算两清了。你不能反悔。 其三, 特意说明当初被“敲诈”的2万5是他借来的,想证明这钱本身是“干净”的,不是非法所得,暗示他拿回应得的钱合理合法。 其四, 否认自己有任何严重过错,试图弱化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责任。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刘某获得了老路支付的25,000元现金,事实清楚。而老路损失了25,000元财产,也事实清楚。老路的损失直接导致刘某获利,钱从老路口袋到了刘某口袋。 关键是看,刘某获利是否无合法依据? 老路付款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儿子退赔求谅解,现在儿子因改判无罪而自始丧失其合理性基础。 刘某获得这笔钱,缺乏持续有效的法律依据,不是基于有效合同,如借款、买卖等。也不是 基于法律规定,如如侵权赔偿、法定补偿。更不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 相反,刘某破坏他人婚姻,是过错方,老路非侵权人。 同时,老路明确否认有赠与的意思,且在派出所,为救儿子,退款,也完全不符合自愿赠与的特征。 刘某主张的“赃款返还”和“交易对价”理由,如前分析,均因刑事改判和目的落空而无法成立。 因此,从构成要件分析,刘某保有该款项欠缺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96

猜你喜欢

碧海潮生情自悠

碧海潮生情自悠

碧海潮生情自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