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据法治视讯报道,韩国男子金某(化名)与妻子李某(化名)结婚6年未育。期间金某在娱乐场所结识女子朴某(化名)并发生婚外情。 当朴某声称怀孕后,金某当即于2020年与发妻李某协议离婚,并与朴某再婚。 朴某分娩后,金某察觉异常,经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与其无血缘关系,遂于2021年与朴某离婚。 离婚后,金某又想吃“回头草”,寻求与前妻李某复合。二人复合并于2022年生下一子。 2025年,金某因健康检查发现自身患有无 精 症,这种病症意味着不可能生育小孩。 金某找到机会,再次进行亲子鉴定,证实李某所生之子亦非其亲生。 对此,有网友说,这男的纯属活该!自己先出 轨埋雷,发现被 绿 就装受害者?当初他甩发妻娶情人的时候咋不想想有这种结局呢? 有网友说,细思极恐!金某无 精 症为什么婚前不查?多少女人替不孕丈夫背锅!这案或许最该反思的是婚检制度! 那么,这个案件从国内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评析呢? 1、在金某出 轨的情况下,发妻李某除了协议离婚之外,是否有机会诉讼离婚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有一条,就是感情却已破裂,但什么情况下属于达到这种程度,并无具体化标准,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但为确保裁判统一,又采取了非穷尽式列举方式,列举了部分法定离婚情形。 具体到本案,金某出 轨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如金某婚内与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事实重婚罪,属于法定离婚情形。 当然,李某也并非没办法诉讼离婚,但需要经历两次诉讼,且要确保分居时间符合条件,也可以实现离婚目的。 2、朴某是否构成欺诈性抚养?金某能否索还抚养费?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表面看朴某隐瞒怀孕真相导致金某人财两失,但如构成欺诈抚养,则朴某构成不当得利,金某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同时,即便朴某构成欺诈抚养,金某在意识到之后,会有一个诉讼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得利人时开始起算,如经过了诉讼时效,则金某将丧失胜诉权,将无法实现返还抚养费的目的。 金某如在权利受害的3年内提起诉讼,则仍有救济可能。同时,金某也可以向朴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李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金某与发妻李某第一次婚姻中,与朴某在一起,肯定是有过错的,但是,在其与朴某离婚后,再与李某复婚,此时,金某在复婚期间没有明显过错。 相反,李某在复婚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还怀有他人子女,可能存在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属于过错方。 金某因此精神受挫,依法可以向李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同时,李某存在明显的欺诈抚养,在复婚期间怀孕,却不是李某的子女,金某因此支出的抚养费,不属于其应当尽的抚养义务,李某依法构成不当得利,金某有权要求返还。 对此,大家怎么看?
7月6日,据法治视讯报道,韩国男子金某(化名)与妻子李某(化名)结婚6年未育。期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08 0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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