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不起诉# 因过追诉时效期,检方决定对“山东入室抢婴案”被抢男婴买家不起诉】#山东入室抢婴案被抢男婴方将申诉#7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圣处获悉,在“山东入室抢婴案”中,18年前收买被抢男婴姜甲儒的买家父亲刘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7月8日被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5年7月7日,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刘某的案件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收买被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起诉。若被害人不服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姜甲儒一方代理律师李圣处了解到,因不服该《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将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