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以每月6500元的价格应聘至住户家中,照顾一对老夫妇及他们患有智力残疾大女儿的生活。 然而,大女儿却因为一次意外从14楼窗户处坠楼身亡。 事后,家属以保姆未关闭窗户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91万元,法院的判决亮了。(信源:陕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张老汉与祝老太的大女儿患有二级智力残疾,其在1990年离婚后便与父母同住在一起。 2022年6月,张老汉夫妇的二女儿、四女儿雇佣李大妈担任住家保姆,负责照顾需看护的张大爷和大女儿(合同未提及同样需照顾的祝大妈,但李大妈实际与其同住),月薪6500元,每月休息4天。 2023年2月,张老汉离世,后大女儿因眼疾手术失明。 7月5日晚,二女儿发现大姐房间窗户未关紧,便叮嘱李大妈要关紧。 7月6日早上7时许,李大妈在厨房做早餐时,大女儿从14楼窗户坠楼身亡。 同年9月祝老太去世,李大妈离职。 本以为事情到这,李大妈与对方再无瓜葛。 不料,2024年底,张老汉的二女儿、四女儿以李大妈未关紧窗户导致大女儿坠楼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91万元。 需注意,大女儿坠楼当天,其家属未及时报警,仍继续雇佣李大妈两个月。 对此,李大妈则提出了以下反驳理由: 1、 自己主要照顾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对有自理能力的大女儿仅负责叫起,无看护义务,且合同也注明大女儿能自理。 2、 大女儿床靠窗且窗户无防护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坠楼身亡是意外主因。 3、事发前,自己已关窗,因天热留缝通风,此前一直如此,自己并无过错。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其一、李大妈对张老汉的大女儿是否具有看护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大女儿有生活自理能力,李大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张大爷,虽实际也照顾了祝大妈,但合同未提及对大女儿有看护责任。 从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来看,李大妈仅负责叫大女儿起床休息等简单事项,超出此范围的看护义务缺乏合同依据。 而且,李大妈从入职开始就与生活不能自理的祝老太共同居住,且实际工作重心是为两位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服务。 从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判断,不能认定李大妈对大女儿负有全面的看护义务。 其二、李大妈开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事发时是7月份,天气炎热,李大妈留一条窗缝通风属于合理的生活行为,且其之前一直都是如此操作,雇主方此前也未提出过异议,说明这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被默许的。 因此,不能认定李大妈留缝通风的行为存在过错。 而且,从因果关系上看,二女儿、四女儿主张李大妈未关紧窗户与大女儿坠楼有因果关系,但大女儿坠楼是一个复杂且难以简单归因的事件。 窗户未关紧并不必然导致大女儿坠楼,大女儿作为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智力残疾但生活能自理),其坠楼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难以直接认定李大妈开窗留缝的行为与坠楼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反,二女儿、四女儿作为大女儿的亲属及房屋的实际管理者,明知大女儿存在智力残疾且居住在14楼,却未对家中窗户采取安装防打开装置或封闭护栏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本身就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现有证据,她们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大女儿坠楼的完整过程,也无法证实李大妈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及该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那么这样一来,张老汉夫妇的二、四女儿的诉求,法院无法支持,遂加以驳回。
西安遗址保护与洛阳遗址保护的最大区别:就是保护的理念不同!西安突出的是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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