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女子被上司以扣工资相要挟,多次被逼着与其开房。最终,女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知丈夫后进行报复,没想到,丈夫却在此过程中失手把对方给打死了。
之后,女子被抓判刑。其丈夫逃跑后亦被抓获,但他一直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事情是这样的,郑梅在影院工作时,被已婚的经理张某盯上了。
张某凭借职权,多次威逼她去酒店开房。
后来,郑梅的丈夫武大江得知此事,让她赶快和张某撇清关系。
然而,当郑梅向张某索要押金时,张某又借此要挟,要求她与自己开房。
郑梅当场拒绝后,张某干脆直接扣了她300元工资。
此后,张某还不断纠缠郑梅。
因为郑梅当时留了个心眼,录了音,张某最终才同意退还押金。
可没过两个月,张某又来要挟,说开房就退还那被扣下的300元工资。
郑梅不知如何是好,便跟丈夫武大江说了这件事,武大江听后打算出手教训张某。
事发当晚,郑梅假意答应约会,把张某约到之前去过的果园,武大江则躲在一旁。
就在郑梅与张某碰面,被张某拉扯时,她大喊救命。
武大江看到后,拿了根苹果树枝冲出来,将张某打倒。
张某在此过程中辱骂武大江,武大江气极了,便又拿着树枝猛砸张某的头部,致使其当场倒地昏迷。
第二天一早,有人发现张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于是报了警。
后来法医判定张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死。
事后,武大江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便直接逃走了,躲到甘肃化名“王某”,还跟一个带着孩子的丧偶女人过起了日子。
而郑梅觉得自己全程没动手,便留在家里带两个孩子。
不过,警察很快就把她抓了,后来法院以共同犯罪给她定了罪。
2023年5月,甘肃警方抓到了武大江,并移交给陕西警方。
武大江归案后承认张某是因自己而死,但他认为对方先骚扰自己的老婆,自己这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武大江的辩护人也认为:武大江没有追求张某死亡的主观故意,本案是由张某纠缠其妻子引发的。
武大江是在被张某踢中身体要害后防卫乱打,他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公诉机关却有不同意见,认为武大江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客观上造成了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院经过对本案的综合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观点,认为:
1、武大江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
但在本案中,武大江是有预谋地实施伤害行为,并非是在面临被动且紧迫的不法侵害时的防卫行动。
即便张某存在反抗行为,也是在武大江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的正常反应,对武大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所以武大江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张某此前对郑梅有侵犯行为,但在事发当时,并不存在类似情况,也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武大江和郑梅没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武大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武大江与郑梅共同预谋,武大江提前在现场等候,持苹果树枝击打张某头面部等部位,主观上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张某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武大江和郑梅在该案中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武大江与郑梅共同谋划伤害张某,且武大江在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属于主犯,应依法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郑梅是从犯,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
武大江在该案中存在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判处武大江有期徒刑十五年。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可能有人觉得对武大江不公平,明明是张某三番五次招惹妻子,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人遇到此事,也无法平静地对待。
的确,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无疑,但这也不能成为武大江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合法理由。
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即使张某有纠缠行为,武大江也应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与妻子预谋并实施伤害行为。
他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最终害人害己。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