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要太大!在北京西城区,非机动车道上,14岁小女孩被一名成年男子故意别车,差点就这样摔倒在地,沦为车下魂。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在7月16日时,小女孩前往某地的时候,选择了骑行的方式。在路中,她一个人骑得好好的,而令人惊心的事,随着男子的到来也悄然发生。
一名男子突然就堂而皇之的与她共骑一行。她起初并没有觉得有什么,只是在男子逼近时,觉得他们离得较近,不方便骑车。
她随嘴一说,男子却是不以为意。
在某个路次,男子突然发作,他先是用自己的自行车去别她,她几次欲要摔倒,对男子回了几嘴,男子却开始变本加厉。
男子看别车不行,他开始加上手上行为。他一推一别,瞧见女孩差点进去机动车道,兴奋的微笑,一次不行,他便再来几次。
最成功的一次是,女孩就那样堂而皇之的去靠近了出租车,就差那么一点,她或许就不会知道明天下不下雨了。
路过他们的骑手孟先生,察觉到不对劲。他在路过他们时,孟先生看见他们在起争执,男子故意别了女孩,于是劝说了男子几句。
“你一个大男人不要和小姑娘一般见识”,孟先生劝说后便向前走了,骑行还没有20米,孟先生还是觉得不对。
他一回头,就看见男子抓住女孩的车在来回的推。他马上停下,前往说∶你在干什么。
但男子也就是这时候,一用力,把女孩推了出去,女孩差点就摔在了机动车道,幸而女孩是幸运的。
孟先生过后将男子劝走,劝慰了女孩几句,便继续去送单了。
男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怎样判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别车将未成年推向机动车,若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可对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男子多次对女孩进行别车行为,警方经调取视频、走访证人、伤情鉴定等工作,依据上述法规,对违法人员李某某(男,42岁)予以行政拘留14日。
但男子的倾向,有故意伤害的可能,那么可以怎样处置?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子将女孩故意推倒到机动车道,又何尝没有想要了解了女孩的心思?所谓故意杀人,法律角度又为何?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杀人未遂处以故意杀人同等程度刑罚,以故意杀人为其刑法。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子杀人未遂,只能根据表面形式了解,男子便无法处以杀人未遂。
女孩最终并没有受到伤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子是故意伤害以及杀人未遂。这事也只有拘留14天为结果结束。但有一则有二,他的行为不会改变,路上请注意安全。
余生难忘
所以有没有抓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