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8岁男子在家吃饭时被馒头噎死,家属给男子办理完后事后,想起来曾经给男子买过一份理赔金额10万元的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了拒绝。男子家属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纵深新闻7月29日报道) 据悉,2023年11月的一天,48岁男子潘某与母亲在家中吃饭时,拿了一个馒头吃,结果吃着吃着,突然晕倒。 潘某连忙查看潘某的情况,见潘某呼之不应,没了意识,一时间吓得不知所措,只是大声呼救。 潘某的邻居闻声赶到现场,而后协助潘某母亲拨打了120。 可悲剧的是,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潘某已经死亡。 原来,由于潘某生前就患有多种疾病,身体状况并不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某死亡时,“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猝死”。保险公司认为潘某是因疾病猝死而非意外。 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因疾病猝死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潘某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想找个理由拒赔,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就潘某是被馒头噎死的,还是因病猝死,双方各持一词。 又由于潘某的遗体已经火化,不能通过鉴定进一步确定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又援引了《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辩称潘某死因不明的后果应当由潘某家属承担。 不过虽然如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潘某的急救资料以及潘某家属的描述,可以推断潘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是吃馒头导致窒息进而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潘某是因自身疾病猝死就需要进一步举证,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同时,《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将因自身疾病猝死的情形列为免责事由,还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另考虑到潘某家属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确实是导致无法查清潘某的死因的主要原因。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而最终,在法院的释法明理下,潘某的家属和保险公司双方又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各退一步,达成和解,由保险公司支付4.8万元保险金。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上海,48岁男子在家吃饭时被馒头噎死,家属给男子办理完后事后,想起来曾经给男子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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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11: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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