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通过击穿信托,逼杜建英自己证实自己犯了重婚罪,虽然宗人死罪销,但杜还健在,

曼冬看娱乐 2025-07-22 01:55:47

宗馥莉通过击穿信托,逼杜建英自己证实自己犯了重婚罪,虽然宗人死罪销,但杜还健在,这就有意思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实践中,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根据公开信息,宗庆后可能与原配2005年离婚,2005年与杜建英在美国结婚,即使是这样,他们的3个孩子,也是在宗原配婚姻存续期间生的,而且多个,说明长期事实同居,这个事实哇哈哈老员工都知道,等同于公开以夫妻关系一起生活。

所以,宗的重婚属于第2种情形,杜属于第5种情形。

宗馥莉通过击穿信托逼3个私生子女自己跳出来,反证重婚事实。信托这事谁赢暂且不说,至少宗馥莉拿到了把杜送进去的把柄,这是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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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萍水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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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3:27

国有资本的优先购买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设计 娃哈哈集团 46%股权由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实际掌控,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国资委作为大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继承权,国资委也可优先购买原告主张继承的股权,从而阻断非婚生子女取得股东资格的路径,进一步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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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5-07-22 13:29

宗庆后遗产案是一场法律制度与家族私欲的激烈交锋。从遗嘱效力、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信托形式要件到股权登记公示以及程序正义等多个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宗馥莉均占据显著的法律优势。原告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法律冲突、程序障碍等多种因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场遗产争夺战不仅揭示了中国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性缺陷,更凸显了法律在财富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当血缘与制度对决时,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宗馥莉的胜诉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定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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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5-07-22 13:26

宗馥莉一方能够提供遗嘱副本以及见证人的证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原告一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伪造、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证据角度来看,宗馥莉一方在遗嘱效力问题上占据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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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3:29

1. 司法鉴定报告的有效期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的有效期通常较长,但并非一直有效。例如,某些司法系统要求亲子鉴定报告在出具后一定时间内(如半年至一年)作为正式证据使用,超期需重新检验。此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即使许可证即将到期,只要在有效期内进行鉴定,报告仍具有法律效力。   2. 法院认可期限   在法院认可的亲子鉴定报告中,通常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交。例如,某些地区规定亲子鉴定报告需在出具后半年至一年内使用,否则可能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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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3:27

普通法与成文法的冲突——法律体系差异的考量 原告可能援引香港普通法下的“事实信托”原则,主张口头承诺 + 资金注入 + 证人证言可构成信托。然而,中国内地法律明确要求信托书面形式,这是基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考虑。在涉案账户资金流动记录显示其不符合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即使考虑普通法下的原则,也难以在中国内地法律框架下认定信托有效。因此,香港法院可能因法律体系差异认定信托效力,但内地法院必然会依据《信托法》驳回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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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3:27

程序正义: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的失衡困境 (一)DNA 鉴定无法实施——举证责任的现实阻碍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面临 DNA 鉴定无法实施的困境。由于宗庆后已去世,其血样由宗馥莉控制,原告无法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9 条,若其他继承人拒绝配合鉴定,需以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使得原告在证明亲子关系这一关键事实上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严重影响了其诉讼主张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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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4:12

控制权安排失当,资产隔离失败 1)如果这笔钱是老宗自己账户出就没问题,但是老宗这笔钱是公司账户出的,就是本次问题的核心关键,信托资产未与娃哈哈集团彻底剥离。资金来源于公司分红,且操作账户需通过公司财务系统,以“公司名义”即可转账,暴露了信托与公司资产的混同。 没有区分个人与公司,这其实也是核心原因,大部分企业的老板都是把公司当自己,甚至说信托本身在执行的人,都是娃哈哈出去的人,你说在都已经换帅的前提下,员工会帮谁?千万不要把公司的钱与自己的钱混同,虽然公司是你的,但是钱不一定是你的,能分红到自己的口袋里,就尽快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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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5-07-22 14:12

2)老宗生前未明确信托管理权交接机制。 去世后账户实际控制权落入宗馥莉手中,她可能以“拓展东南亚业务”等理由动用资金。这笔钱的目的之一是发展娃哈哈的东南亚业务,所以宗馥莉以公司名义动用这笔钱是有依据的。在2020年后的中国,钱要出去,也是需要一个合法合规的理由的,大额资金,不提前规划都是不够的。香港账户是哇哈哈的国际账户,她动用公司储备金用于公司的国际业务往来,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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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3:28

境外证据的公证障碍——证据效力的认定难题 原告提交的美国法律文书需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但宗庆后已去世,无法完成签名核实程序,导致证据在内地法院无法采信。境外证据的公证和认证程序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无法完成这一程序的情况下,境外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原告因无法提供有效、合法的境外证据,进一步削弱了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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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5-07-22 13:27

股权继承争议:登记效力与国有资本干预的双重阻碍 (一)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 29.4%股权。然而,宗馥莉以“股权已登记至母亲施幼珍名下”进行抗辩。根据《公司法》第 32 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旦完成登记,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股权已依法变更至施幼珍名下,则原告的继承主张缺乏明确的对象,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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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5-07-22 13:26

宗庆后于 2020 年签署的遗嘱,在形式上完全契合《民法典》第 1135 条至第 1138 条的明确规定。该遗嘱虽非公证遗嘱,但由娃哈哈集团副总裁潘家杰、财务总监方强等高管作为见证人。依据《民法典》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此案中,见证人数量符合规定,且见证人身份虽为公司高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24 条,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被明确列为利害关系人,公司高管身份本身并不构成利害关系,不会影响遗嘱见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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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07-22 13:27

尽管《民法典》第 1071 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但原告需承担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交了宗继昌 1989 年杭州出生证明及抚养费转账记录,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出生证明仅能证明宗继昌与生母的关系,无法直接证明其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抚养费转账记录备注为“子女抚养费”,但未明确指向宗庆后,且转账时间跨度长达十年,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等。在无法直接进行亲子鉴定(宗庆后已去世,血样由宗馥莉控制)的情况下,原告需结合多个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证明亲子关系,但目前提供的证据链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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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07-22 13:27

遗嘱排除条款的效力——法律效力的优先性 即使原告能够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宗庆后遗嘱中“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的表述,构成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明确排除。根据《民法典》第 1123 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这意味着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明确排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难以依据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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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07-22 13:27

信托效力争议:形式要件缺失导致的无效认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缺失——违背信托核心原则 原告主张宗庆后于 2003 年设立口头信托,但这一主张面临《信托法》的重大障碍。根据《信托法》第 8 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一般不被认可。此外,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来看,原告称信托资产来源于娃哈哈集团分红,但宗馥莉提供的越南工厂设备尾款支付凭证显示,账户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未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根据《信托法》第 15 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是信托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由于该账户资金流动记录显示其性质更接近企业备用金而非信托财产,因此原告主张的“信托”因财产混同而无效。

萍水相逢 回复 07-22 14:11
信托管理权交接模糊,顺势给了宗馥莉,其实如果让小三来负责这个信托,那就没有那么多事了。 防火墙缺失,文件缺失与条款矛盾 1)宗馥莉对这个信托的前前后后信息是完全了解和透明的,那你说这个信托有哪些瑕疵,对宗馥莉都是单项透明,律师质疑信托“无书面文件”,仅靠银行记录和口头承诺,法律效力存疑,一下子就打蛇打七寸了。 2)老宗2020年遗嘱声明“境外资产全归宗馥莉所有,其它子女不得主张”,与2003年信托条款冲突,这就撕开了一个口子。 现在宗馥莉其实立于不败之地,信托有效,他有牌,信托无效,他牌更多。轮到对面没牌了,对面急了,就只能撕破脸起诉了。

萍水相逢

萍水相逢

1
2025-07-22 13:26

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对“境外资产”的界定细致具体,将娃哈哈集团股权等核心资产与境外资产进行了有效区分。同时,遗嘱明确载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这种明确的排除性条款,直接排除了非婚生子女对境外资产的继承权,为遗产分配提供了清晰、确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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