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女子花近20万元买了辆带有AEB的新车,结果开出去上牌时,误把油门当

雷雷说趣 2025-07-23 08:17:12

江苏泰州,一女子花近20万元买了辆带有AEB的新车,结果开出去上牌时,误把油门当刹车踩,不慎撞死了一名行人,还致多名行人受伤。两年后,女子突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百万,理由是车子紧急制动没启动! 近日,泰州中院公布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案情显示,沈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车时,相中了一款外形时尚的车。据销售员介绍,这辆车带有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简称“AEB”)。 这种系统采用的是雷达来感知安全距离,一旦出现快要碰撞的情况,系统会自动启动紧急刹车以确保驾驶人员的安全。 沈女士当场就试驾了一下,感觉挺不错,所以就以194800元的优惠价拿下了这辆车。 在提车当天下午,沈女士拿着材料开着这辆新车去车管所准备上牌。一路上,为了试试新车功能,沈女士多次猛踩油门,车速提速非常快。 然而当她保持高速行驶到某路口时,红灯突然亮了,沈女士下意识的打算去踩刹车,可结果一紧张,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车辆瞬间提速,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 但是沈女士的车辆并未减速,而是继续向前开与正在过马路的多名行人相撞,最终导致二轮电动车车主死亡,多名路人受伤。 后交警队认定,沈女士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发后,为了能减轻自己的处罚,沈女士向受害者赔偿了64000元,取得了谅解。 两年后,沈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理由是涉案汽车并未发挥出AEB应有的功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未能自动刹车。 因此,沈女士认为这辆车有质量问题,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于是要求汽销公司赔偿: 第一,被汽车撞死、撞伤的路人的医疗费等; 第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第三,退还194800元的购车款; 第四,再另行赔偿584400元(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但是汽销公司辩称: 1、AEB系统只是辅助驾驶系统,而且是通过识别汽车尾部来获取信息的,所以横向来的车辆无法识别。 也就是说,AEB系统只能在遇到追尾事件时能自行启动,而不是遇到所有障碍物都能自行启动。 2、在沈女士去上牌前,工作人员就已经提醒其要谨慎驾驶。可沈女士却未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导致闯了红灯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这属于沈女士自己的过错,与车辆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与本次事故关联不大,也不属于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AEB的启动原则是遵循驾驶员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在有人开车时,系统会优先接受驾驶员的指令。 此外,AEB系统尚未有是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以无法通过标准来评判这款车型的AEB系统是否存在失效。 汽销公司提供的产品手册中,明确介绍了AEB系统的功能及警告介绍,其中就提到无法识别骑行车辆,逆向来车和横向穿越车辆等。 结合到那次交通事故,沈女士是从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所以AEB并未启动 ,这并非AEB失效,只是条件不满足。 因此,汽销公司提供的车辆并不存在产品缺陷,也没有消费欺诈。 其次,沈女士要求汽销公司赔偿被撞亡以及撞伤路人的损失,这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沈女士必须证明汽销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那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可现在已经确定,AEB系统并没有问题,车辆也没有问题,发生那次交通事故,只是因为沈女士错把油门当刹车导致。 因此,汽销公司无需为沈女士去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沈女士的全部诉请。 之后此案到了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不应把车辆功能未达到沈女士的预期,就作为产品缺陷。 沈女士那次交通事故,完全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沈女士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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