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位顾客两次点了四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却都没发现肉末,于是以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0元。而店家则认为,这只是四元一份的菜,顾客是小题大做,没必要如此。最后,王某降低要求,只需对方赔偿300元,店家同意后,王某撤诉。 据极目新闻6月24日报道,王某经常在外吃饭,且常去一家店,每次去都喜欢点同样的菜,比如这份肉末蒸蛋,他就连续点了两次。 第一次,王某发现没有肉末,以为是店家忘了,考虑到自己是老顾客,他很有格局,没太在意。 可第二次,王某又发现没有肉末,就有些不高兴了。他叫来服务员问道:“你们怎么回事?上次我吃这道菜就没有肉末,这次怎么又没有?” 服务员如实告诉他:“这道菜本来就没有肉末,要是想提味,可以加一些调料。” 王某不高兴了:“没有肉末,那你们的价目表上怎么写的是肉末蒸蛋呢?这完全和实际不符,存在欺诈。” 两人的交谈引来了店家老板。得知王某的质疑后,老板也解释这道菜就是没有肉末。 老板还说:“这道菜才四元一份,里面除了鸡蛋,如果再加肉末,完全是亏本生意。稍微想一想就能理解,不可能有肉末的。” 但王某不认同:“没有肉末,直接标明蒸蛋就可以了。既然标明了肉末蒸蛋,那就肯定应该有肉末,要不然就是误导消费。” 可店家不承认自己有错,认为是王某小题大做。王某作为老顾客,本来没打算要求太多,但对方一较真,他也较上劲了,坚持要求赔偿500元。 他的理由是,对方的价目表和实际菜品不符,存在欺诈,这种情况应进行三倍赔偿,若不足三倍,则赔偿500元。 店家不高兴了:“你是我们的老顾客,我们的菜也是货真价实的,只是这道菜和你的认知不一样,不能说明是我们的错。那老婆饼里有老婆吗?这只是一个名字而已,是你想太多了,并非我们的菜品和价目表有问题。” 最后双方协商不下,王某一气之下将店家起诉至法院。工作人员觉得事情不大,便组织双方协调处理。 工作人员也向店家说明,通常来说,肉末蒸蛋里是应该有肉末的,所以店家的情况确实存在欺诈。 店家听到工作人员这么说,也承认了自己的过错。此时,王某见店家态度转变,气也消了大半,但为了让对方记住要实打实宣传,不搞噱头,便将赔偿要求从500元降至300元。 最后,店家同意并支付了300元给王某,双方握手言和。 网友们也纷纷展开讨论,觉得店家没必要这样做:四元一份的蒸蛋,大家愿意吃就点,加个“肉末”二字,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也有人说,只要店家解释清楚就可以了。本来四元一份的菜,要是加了肉末,店家肯定亏本,想想也知道不可能有肉末,没必要这么较真。 1、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商家价目表标注“肉末蒸蛋”,实际却无肉末,未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欺诈需按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算。商家菜名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 2、消费者索赔500元合理吗? 法律规定欺诈需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菜品仅4元,三倍不足500元,消费者索赔500元有法律依据。 3、商家以价格低为由辩解合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不能因价格低降低标准。 商家标“肉末蒸蛋”却无肉末,不能以低价为借口免责。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7月24日报道。
湖北,一位顾客两次点了四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却都没发现肉末,于是以存在欺诈为由提起
人间烟火栈
2025-07-24 1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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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gjie123456
老婆饼,夫妻肺片,鱼香肉丝…在瑟瑟发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