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和男友恋爱同居后怀孕,想着结婚便向男方家要59000元彩礼,这数目不算大,可男方父母拖了3个月都不给。女子气愤之下打掉4个月大的胎儿,之后看到男友和二姐的聊天记录,二姐不让弟弟照顾她,还说幸亏打掉。女子伤心发到网上,告诫女孩别未婚先孕,引发大家讨论,有人觉得男方家庭品行差,女孩分手是对的。 一对小情侣,你侬我侬地恋爱同居,结果女孩不小心有了身孕。 女孩想着既然要结婚,要个59000元彩礼,这要求真不算过分,现在结婚哪个不是大把花钱,这点彩礼就是个意思。 可男方父母倒好,就跟故意拖着似的,一拖就是3个月,这不明摆着刁难人嘛! 女孩满心期待,结果等来的是无尽的拖延,换谁不得生气呢? 女孩直接去医院打掉了4个月大的孩子,那得多疼,身体疼,心里更疼! 这还不算完,后来女孩偶然看到男友和二姐的聊天记录,好家伙,那二姐的话直接令女孩寒了心。 男友的二姐不让弟弟照顾女孩,还说幸亏打掉了,不然以后女孩闹脾气跑了,弟弟和孩子遭罪。 这男方家,从头到尾就没把女孩当回事,一点担当都没有。 女孩伤心欲绝,一怒之下把这事发到网上,这做法太对了!就得让更多女孩知道未婚先孕的风险。 未婚先孕就像一场豪赌,赌对了可能幸福一生,赌错了就是万劫不复。女孩分手太明智了,这样的家庭,嫁进去能有好吗? 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件事呢? 一、女方和男方恋爱同居并怀孕,这是成年人基于自愿的恋爱同居关系,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并不予以干涉。 而女方怀孕,是其身体自然变化的结果。女方打掉4个月大的胎儿,这是其行使生育权的表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意味着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留下这个孩子,无需经过他人同意。 这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毕竟生育对女性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男方父母拖延给付59000元彩礼的行为,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这件事里,男方父母拖延给付彩礼,若最终双方未结婚,他们若主张返还彩礼,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女方可能需要返还。 但就拖延给付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犯罪,更多是违背了道德和诚信原则。 女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男方家太不地道,把女孩当啥了,彩礼拖着不给,还冷嘲热讽,这哪是找媳妇,分明是找冤大头!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男方家这般不诚信、没担当,实在不该。 这男方家是把算盘打到了外太空,既不想出钱,又不想负责,哪有这么好的事! 其实,女孩子在恋爱里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别被一时的甜蜜冲昏头脑。未婚先孕,不仅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还可能被男方家庭看轻。 就像这个女孩,要是没怀孕,男方父母敢这么刁难吗?所以,女孩们要擦亮眼睛,别轻易把自己交出去。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女孩做得对及时止损,还是认为男方家可能有难言之隐呢?快来一起讨论讨论吧!#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
广西,一女子和男友恋爱同居后怀孕,想着结婚便向男方家要59000元彩礼,这数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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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0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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