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醉,迷迷糊糊间闯进了女厕所,把正在如厕的女子吓得惊声尖叫

秋雨愁煞人 2025-07-30 18:50:27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醉,迷迷糊糊间闯进了女厕所,把正在如厕的女子吓得惊声尖叫,门外另一男子听见后,进到女厕所拖拽醉汉离开,没成想,醉汉突然倒地,头部受伤,治疗花了2300多。事后,醉汉诉至法院,向男子索赔1.1万,结局意想不到。 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10月2号,晚上10点来钟,46岁的老潘在镇上一家KTV里正唱得高兴。 他喝了不少酒,脑子慢慢就有些不听使唤了,迷迷糊糊间,他来到了卫生间。 他抬头看了看男女厕所的标识,接着,竟一头扎进了女厕所。 当时,李女士正在里面,突然闯进来个大男人,可把她魂儿都要吓飞了,她立刻惊声尖叫起来。 这呼救声传到了外面,被路人杨某听见了。 杨某赶紧跑过去看怎么回事。一瞧,一个醉醺醺的男人竟站在女厕所里。 而且,这男人丝毫没有歉意,还理直气壮对李女士说,你喊什么喊?我不就是走错厕所了么! 杨某看俩人吵起来,心想这不行,得赶紧把这醉汉弄出去。 可老潘喝得太多了,杨某跟他讲道理也讲不通,拉他走他也不动。 眼看局面没法收拾,李女士还在那儿受惊呢,杨某一着急,只好上手使劲儿拖拽老潘,想强行把他拉出来。 就在这拉拉扯扯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 老潘本来喝得腿脚就软,身体不听指挥,杨某一拽,他脚下一个不稳,“噗通”一声摔倒在地。 这一摔,好巧不巧,脑袋磕着了,当时就见了红。 事后,老潘头上缝了几针,在医院里躺了整整8天,医药费花了2300多块钱才算完事。 出院后,老潘气冲冲地跑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想把杨某给告了。 帽子叔叔把事情前前后后调查了一遍,最后得出结论:杨某这行为算不上违法,没法立案。案子就这么给终止调查了。 这下老潘更不服气了。警察那儿没说法,他就把杨某告到了法院,非要讨个说法,让杨某赔他医药费、误工费1.1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钱杨某该不该赔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杨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潘某主张杨某拖拽自己导致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杨某是在潘某醉酒误入女厕所、惊扰到李女士且不配合离开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李女士的权益而采取拖拽行为。 杨某主观上没有侵害潘某民事权益的故意,且在当时的紧急情境下,难以苛求其采取完全温和无风险的方式将潘某带离。 而潘某醉酒误入女厕所这一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其受伤结果主要源于自身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 所以,根据该法条,杨某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却依然放任自己饮酒至醉酒状态,最终在醉酒后误入女厕所,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件。 潘某的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还导致了自身摔倒受伤的损害结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一个大男人,喝醉酒就不分男女厕所往里闯,这本身就是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杨某做得没毛病。他听到有人呼救进去一看,情况紧急啊。老潘醉得糊里糊涂又不肯自己走,为了保护李女士的安全和隐私,杨某强行把他拖出去,是必要的手段。 虽然拖拽导致了老潘摔倒受伤,但整个过程并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是故意打人或者用了过分暴力的手段。 老潘自己喝得东倒西歪,站都站不稳,这才是他摔倒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是他自己喝醉带来的意外结果。 所以,杨某的行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还提到一个“紧急避险”的说法,意思是老潘闯女厕造成了危险局面,杨某把他拖走是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该引发危险的老潘自己担着。 所以,一审法院干净利落地驳回了老潘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分钱没判赔。 老潘坚决要上诉,案子就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老潘自己在派出所的说法,他当时虽然喝了酒,但还有点意识,厕所门口明明挂着清楚区分男女的帘子,他居然视而不见就闯进去了。 这不仅仅是侵犯隐私,更是公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太不像话。 而且,他发现自己进错了地方后,不是马上道歉退出来,反而跟受惊的李女士吵吵起来了,这主观过错实在太明显。 至于杨某拖拽他的行为,二审法院再次强调:这是正当防卫,保护他人,合理合法。 那种混乱紧张的时刻,杨某冲进去救人,哪还能冷静地考虑“我该用几分力才刚好合适”?他必然是着急地把人弄出去再说。 所以,用力拖拽老潘的行为,在当时情景下是必须的,也没超过必要限度,杨某本人完全没有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老潘的上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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