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7旬男子的2个未婚姑姑先后去世,他想继承姑姑房产,不料,保姆拿出遗嘱和公证文件,说房子归她所有,男子气的直呼:农夫与蛇,我雇她照顾姑姑,她反咬我一口,我是姑姑唯一的亲人,房子就该是我的。之后,男子将保姆告上法院,要继承姑姑房产,法院判决,他无法认可。 8月1日光明网报道,70多岁的李大爷为了能继承姑姑留下的房子,和曾经照顾姑姑的保姆起了纠纷。 李大爷有两个姑姑,一生未婚未育,晚年时候,没有人照顾。李大爷那时候事业正是发展时期,实在抽不开身照顾姑姑。 于是,他想起认识的女子吴某,是苗族人,他看她老实,觉得人可靠,就和她说了让她照顾姑姑。 试用了一段时间,李大爷发现吴某尽心尽力,便和吴某约定照顾姑姑相关事宜,还约定每月给她30元工资。 李大爷还给吴某办了社 保、医 保、城镇户口,吴某也是尽责,对李大爷姑姑一照顾就是十多年。 2017年,李大爷的姑姑去世了,矛盾也在这时爆发了。 李大爷本以为自己作为姑姑唯一的亲人,能继承姑姑的房产,结果,半路杀出一个保姆吴某,要跟他争房产。 姑姑去世后,李大爷发现吴某不仅收走了姑姑的死亡证明,还拿出一份公证过的《遗赠抚养协议》。 吴某声称,姑姑生前已经立下遗嘱,把虎门巷的一套公寓留给了她。 李大爷注意到,协议里约定:保姆取得房产证后60天内必须办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李大爷算了一下,从2017年到如今,多少个60天都过去了,吴某根本没办过户。 不动产中心也说,这房子在姑姑名下,保姆永远办不了过户,就算有遗嘱也办不了。 李大爷觉得自己是姑姑唯一的亲人,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保姆就是“强占”了姑姑的房子。 为此,李大爷想继承姑姑的房子,可是,他带着物品去房子那里准备搬入,但被吴某与其家人阻止,让他去法院解决。 2025年初,李大爷将保姆吴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姑姑房产。 1、法院认为,姑姑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正常来说,保姆对姑姑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姑姑是2017年去世,李大爷在姑姑去世后多年才起诉,法院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求。 2、李大爷认为协议中规定:吴某需要在取得产权证后60天内办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所以,房子不该归保姆,是这样吗? 第一,李大爷无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大爷是侄子,不在法定继承顺序内,无权继承姑姑的遗产。 就算姑姑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李大爷作为侄子仍无法定继承权。 虽然,李大爷是姑姑唯一的亲人,但是,从法律上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第二,保姆逾期未办证,不导致协议无效。 就算吴某未按时办证,只要她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料姑姑,协议仍有效。 李老伯需证明吴某未履行义务,而非仅以“未办证”为由主张权利。 如果,保姆吴某未履行扶养义务,姑姑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主张解除遗赠协议,但逾期未办证本身不构成自动放弃。 不过,根据协议条款,吴某需在取得产权证后6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遗赠。由于房屋仍登记在姑姑名下,吴某的居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占有”,但需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状态。 这件事的矛盾点在于,保姆没有办理过户,但实际居住房屋,而李大爷作为侄子没有法定继承权,他想继承姑姑房子,还受诉讼时效限制,维权难度比较大。 3、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老伯的姑姑与保姆吴某签订了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吴某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后继承房屋。 该遗赠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李老伯作为侄子,非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房屋归属。 有人说,也理解这种事情,对于老人来讲,他对身边的人特别依恋,谁对她好,她就把财产留给谁,想不了那么多你是她的儿女还是侄子,即便有血脉,你不到跟前照顾关心有啥用?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贵阳,7旬男子的2个未婚姑姑先后去世,他想继承姑姑房产,不料,保姆拿出遗嘱和公证
承永
2025-08-02 17: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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