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从外地来上海投靠舅舅,帮衬他做生意,一直和舅舅住在一起,照顾他28年,舅舅心寒女儿不管自己,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外甥女一人,老人去世后,女儿不认可遗嘱,将女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房产外甥女和老人女儿各一半,老人女儿不服,二审判决让人意外。 8月2日看看新闻报道,老人感激外甥女照顾自己28年,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外甥女,老人去世后,他女儿却不干了。 多年前,周小梅(化名)从外地到上海投靠舅舅王大爷。 那时候,王大爷做生意身边也缺人手,正好外甥女来了,就让她帮衬着做生意,一来亲人可以信任,二来也给她一个出路。 而后,周小梅就一直和王大爷住在老人的房子里,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也十分用心。 王大爷逐渐年纪大了,身边一直是周小梅照顾,而女儿王丽却不管他。 因此,王大爷曾常和邻居抱怨,“女儿不管我,不想跟她住。” 其实,王大爷心里有数,他虽然年纪大了,但不糊涂,看着外甥女尽心尽力照顾自己,亲生女儿不管自己,他对女儿寒了心。 2009年,王大爷立下公证遗嘱,等他百年以后,名下的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小梅一人继承。 王大爷立下遗嘱,也是不想让外甥女白白付出。 原来,王大爷老伴早就去世了,他只有一个女儿,他名下房子在浦东新区,在2001年的时候,他给房屋登记产权时,写了他和外孙女小高的名字,两人各占50%的份额,也就是说,这套房子他和外孙女一人一半。 不过,王大爷和外甥女周小梅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就这样,周小梅照顾舅舅王大爷28年,给他养老送终。 2020年,九旬的王大爷离开了人世。 老人去世后,女儿王丽和外孙女小高对这份遗嘱都不认可,竟然一纸诉状将周小梅告上法院。 王丽认为,第一,所谓的遗嘱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 第二,周小梅没在规定时间(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所以,王大爷那50%的房产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归女儿王丽继承。 首先,王大爷这套房子的份额,在他和外孙女小高名下,各占50%的份额,王大爷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那份由周小梅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 王大爷去世后,女儿王丽和小高不认可遗嘱,认为周小梅没有在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王丽要继承王大爷那50%的份额。 周小梅则说,第一,她丈夫在舅舅去世后两周内就把公证遗嘱照片发给了小高。 第二,周小梅一直保管王大爷那套房子的房产证。 第三,周小梅多次和邻居口头表示过,舅舅写了遗嘱把房子留给我。已经明确表达了接受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周小梅提供的证据,比如丈夫发遗嘱照片、口头表示,不够直接,不能证明她在60天内明确接受了遗赠,所以按法律规定视为放弃。 不过,考虑到周小梅照顾了王大爷28年,不该白付出。 《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审认为,周小梅对舅舅尽到较多了抚养义务,应该分她一部分遗产。 一审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子份额由女儿和外甥女各继承一半。 一审判决后,王丽不服,而周小梅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和行为也算。 认为,《民法典》只要求受遗赠人在60天内“作出表示”,但没限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行为甚至特定举动都可以,只要能证明有接受的意思就行。 首先,王达去世后,周小梅的丈夫在两周内就把遗嘱照片发给了小高(外孙女),说明周小梅一方及时传达了遗嘱内容。 其次,周小梅一直保管着房产证,没交出去,这可以视为“用行动表示接受”。 最后,亲戚作证,老人去世后,小高曾打电话说周小梅发了遗嘱照片,进一步证明周小梅没有隐瞒或放弃。 周小梅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却用28年时间照顾老人,远超一般亲属的义务。如果因为“没写书面声明”就剥夺她的继承权,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大爷名下房产份额全部由外甥女周小梅继承。 有人说,外甥女照顾舅舅28年,这个确实是真情。人生能有几个28年,再说这28年女儿去哪里了,就算去海外,难道可以不管老人了吗? 首先这个老人肯定就很好,不然外甥女也不会愿意照顾,其次这个外甥女也很好,不然也不能坚持28年。 谁给养老,东西就留给谁,如果这遗嘱都没有效,以后想拿房子换个老有所依,都没人敢接啊。 就该这样,没有照顾就不该得到遗产,要不然都这样子,以后大家都没人赡养老人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女子从外地来上海投靠舅舅,帮衬他做生意,一直和舅舅住在一起,照顾他28年,舅舅心
承永
2025-08-04 16: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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