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没结婚,更无儿女,她尿毒症去世后,留下市值400万的房子,和100多

社会文化栈 2025-08-05 11:22:06

北京,一女子没结婚,更无儿女,她尿毒症去世后,留下市值400万的房子,和100多万的存款,她父母双方的亲戚,立马得了红眼病,为了争遗产,闹得不可开交,都想分一杯羹,甚至打起官司,而法院却说,400万的房子应该收归国 家所有,亲戚们顿时傻眼了。网友:悲哀的是:人死了,钱没花完。 8月4日,据极目新闻报道,张女士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生未婚,当然也没一儿半女,父母过世后,她余生过得孤苦伶仃,老年甚至患上了尿毒症。 最终,张女士因为尿毒症医治无效,在没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撒手人寰。 这时,张女士父母双方的亲戚,都蹦了出来,为了争张女士的遗产,吵得面红耳赤,异常激烈,难舍难分。 那么,张女士到底留下多少遗产,让双方亲情撕裂,即将对簿公堂呢? 众所周知,北京寸土寸金,房子很值钱,张女士的房子市值400多万,同时,她的存款,保险,还有丧葬费,抚恤金等加起来有100多万。 好家伙,财帛动人心呀,张女士的遗产累计500多万,亲戚们不惦记才怪。 大家都说,自己在张女士生前尽到了帮扶义务,陪她寻医问药,生活上也无微不至,遗产自己不但应该拿,而且得多拿,互不相让,锱铢必较,最终,双方没谈妥,直接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双方亲戚唇枪舌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当然不会偏听偏信,就去张女士生前的居委会做调查。 但据工作人员说,张女士虽然身患尿毒症,但没有卧床不起,自己的吃喝拉撒是可以自理的,没有借上亲戚什么便利。 有时候,张女士需要帮助时,她的一个亲戚,或者亲戚挤不出时间,就由社区工作人员开车带张女士就诊,跑前跑后。 法院也确实在张女士的病历里,找到了这个亲戚的签名,说明社区工作人员所言非虚。 至于其他亲戚,在面对遗产时垂涎欲滴,邀功请赏,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多少帮扶。 有人说,没有子女的,可以请靠谱的保姆,去世之前一定要把钱花光。 还有人认为,要看亲戚生前照顾了没有,若是不管不问,遗产不应该分给他们。 张女士未婚未育,应该是不在乎这些财产,也可能亲戚关系一般,没有比较亲的那种,她不知该如何立遗嘱,就任由大家处理了。 这样的遗产应该非常慎重对待,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老人无意把财产继承给亲戚,老人并不认可亲戚曾扶养过他。既然如此,收归国有,很有可能是最贴合老人意愿的。另外,因为确实存在老人没来得及立遗嘱等客观情形,那么,法院调查真实的扶养行动人员,并予以一定的财产继承权是合适的,是负责人的表现。这样的调查也是一种鼓励,让更多的人以实际行动扶养独身亲戚老人。不符合继承规定的遗产收归国有,也断了那些平时一点力不出,就想等老人去世了不劳而获的妄想!甚至是不扶养还想着“加害”的犯罪行为。乱喷的好好想想如果你自己有一天没了,财产就自然而然归了某个人了,你害不害怕? 其实无所谓了,但给亲戚气人,充国库指向性太差。可以的话,我希望有一种本地基金来捐赠,该基金只用于帮扶自己家乡本地籍贯的疾病或贫困少年儿童。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无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张女士未婚未育,父母已故,无兄弟姐妹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本应全部收归国家。 但本案中,法院判决房产收归国有,存款等部分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说明在法律逻辑上:房产无法分割且无法证明亲戚的扶养行为足以主张全部继承权,故按法定无继承人情形收归国有;现金可分割,通过第1131条“适当分得遗产”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分配。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尽管张女士的叔、舅等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法院根据其生前“扶养事实”判决分得现金。 法院认为,唯一在病历签名的亲戚被认定付出较多分20%,其他亲属仅少量帮助各10%。 扶养行为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的条款,但需基于证据,如医疗记录、社区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100多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 家所有。 有人说,很人性!这样好!无儿无女只要晚年有亲戚照顾可以允许亲戚适当继承! 但有人提出质疑:房产和钱款都是遗产,为什么处理方法不一样?如果有欠债,归谁还?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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