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却因空间小后退踩到了丁某,导致丁某摔倒后骨折。丁某将冯女士、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经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紧急救助不担责,冯女士负主责,丁某自担部分损失,最终判决冯女士赔2万余元,丁某自担30%。 当天,冯女士穿着双鞋底有点滑的鞋子,踏上了扶梯。可这雨天就是爱捣乱,冯女士一个没注意,鞋底一打滑,整个人直直地往后倒。这要是摔下去,指定得受伤,周围人都忍不住惊呼起来。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旁边的刘先生反应那叫一个快,眼疾手快地伸手就去扶冯女士。他心里想着,可不能让这女士摔着,得赶紧拉一把。 可这扶梯空间就那么大,刘先生被冯女士一带,身体不受控制地往后退。好巧不巧,一脚就踩到了后面丁某的脚上。 丁某本来正稳稳地抓着扶手,被刘先生这么一踩,整个人失去了平衡。丁某摔倒在地后,还骨折了。周围人都围了过来,七嘴八舌地议论着,这雨天扶梯上怎么就这么不消停。 丁某觉得自己太倒霉了,好好地站着也能被殃及。他越想越不甘心,觉得冯女士、刘先生还有地铁公司都有责任。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万多块钱。这官司一打,可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毕竟谁都不想遇到这种麻烦事。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刘先生,在这件事里是见义勇为。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先生看到冯女士即将摔倒,出于善良和本能去扶她,这是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有人突然晕倒,你去帮忙做心肺复苏,结果不小心压断了对方一根肋骨,只要你是出于救助目的,没有恶意,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冯女士的鞋底打滑摔倒,进而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丁某受伤。 冯女士在雨天穿着不合适的鞋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这是存在过错的。 她的这种过错行为与丁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打个比方,就像你在路上走路,因为自己没看路撞到了别人,那你肯定得为对方的受伤负责,只不过责任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丁某在乘坐扶梯时,没有像正常人那样紧紧抓住扶手,保持身体的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己受伤的风险。 这就像你在骑自行车的时候,自己没戴头盔,结果摔倒了受伤更严重,那你自己也得为这种不谨慎的行为承担一部分后果。 至于地铁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 地铁站的扶梯本身是符合安全标准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地铁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者过失,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 所以丁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然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 经审理后后认定:刘先生是见义勇为,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出手相助,不应该承担责任。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责任,判决丁某承担30%的损失。 这就好比路上看到有人快被车撞了,你去拉一把,结果不小心碰到了别人,这能怪你吗?显然不能。 而冯女士,自己没站稳导致这一连串的事情发生,得负主要责任。 出门在外,尤其是这种特殊天气,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可不能马虎大意。 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也得承担一部分损失。毕竟在公共场合,自己也得多留个心眼,保护好自己。 综上所述,最终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余元,丁某自己承担30%的损失。 这个结果,有人说冯女士太冤了,自己摔一跤还得赔钱;也有人说丁某活该,自己没抓好扶手。 其实,这起事件里三方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冯女士以后出门得选双合适的鞋子,特别是在雨天,安全第一嘛。 刘先生虽然见义勇为值得称赞,但以后在帮忙的时候也得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丁某,在公共场合更得时刻保持警惕,不能掉以轻心。 这雨天就像个调皮的孩子,总爱给人出难题。 在公共场合,我们每个人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注意不要给别人带来麻烦。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呢?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半岛晨报)
上海在,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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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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