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闺蜜情深似海,可北京的商大妈却被闺蜜坑得够呛!陈大姐拉着商大妈陪着去买家具,看中一套17000元定制的家具,定金3000元,陈大姐只带200元,商大妈好心帮忙垫付上。回家后陈大姐反悔了,拒绝把商大妈垫付的定金3000元归还给商大妈。商大妈找店家退钱无果。商大妈起诉了陈大姐,索要3000元定金及3000元损失费。一审判陈大姐返还3000元,陈大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闺蜜情咋就碎成渣了呢?
8月7日,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商大妈却因为一段闺蜜情,闹得满心都是委屈。商大妈退休后,没事就去跳跳广场舞。在舞队里,她认识了爱说爱笑的陈大姐,俩人越聊越投机,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谈的闺蜜。
3年前的7月份,这天陈大姐神秘兮兮地拉着商大妈,说要去家具城买家具,让商大妈帮忙参谋参谋。商大妈想着反正也没啥事,就跟着去了。
到了家具城,陈大姐就像刘姥姥进大观园似的,这看看,那摸摸。逛到一家店,一套17000元的全套定制家具,衣柜、鞋柜啥都有,设计得那叫一个精美。
陈大姐当场就心动了,可店员说定金得交3000元。陈大姐一摸兜,就带了200元现金。
陈大姐站在那,那叫一个尴尬,走也不是留也不是。
商大妈看着闺蜜那着急的样子,就帮她把3000元定金给垫上了。
陈大姐签了买卖合同,俩人还约着过几天一起去看看家具安装的进度。
回家后,陈大姐越想越觉得这家具不合适,价格也有点贵。
她心里琢磨着,反正定金又不是自己掏的,不要这家具也不亏。
商大妈在家左等右等,也没等来陈大姐还钱。她实在忍不住了,就去找陈大姐要。
没想到陈大姐竟然耍起了无赖,脖子一梗,说:谁让你交的钱?钱又没给我!
商大妈当时就愣住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商大妈气不过,又去找商家退钱。
商家却两手一摊,说合同是陈大姐签的,和他们没关系。
商大妈这下可真是有苦说不出,她觉得这闺蜜情算是彻底没了。
实在没有办法了,商大妈起诉了陈大姐,要她还那3000元定金,还得赔3000元损失费。
庭审时,陈大姐还狡辩说自己去上厕所,回来商大妈就把钱付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商大妈帮陈大姐垫付定金的行为,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商大妈就是贷款人,陈大姐是借款人,商大妈垫付的3000元就是借款本金。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商大妈有转账记录,这就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陈大姐在回家后反悔不要家具,这本身是陈大姐对与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但这和她欠商大妈3000元定金是两码事。
她不能因为自己违约不要家具,就拒绝归还商大妈垫付的定金。
陈大姐这种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2,商大妈找店家退钱,商家拒绝,这是有道理的。
因为商家和陈大姐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商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定金,而且是因为陈大姐的原因导致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商家没有过错,所以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3,商大妈起诉陈大姐,要求返还3000元定金,这是商大妈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陈大姐和商大妈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陈大姐有义务返还借款,所以陈大姐返还3000元定金。
至于商大妈要求陈大姐赔偿3000元损失费,根据法律规定,损失赔偿一般适用于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在这个事件中,陈大姐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借贷合同,并没有对商大妈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没有支持商大妈关于损失费的诉求。
综上所述,最终判陈大姐返还3000元定金。陈大姐不服气,又上诉了,结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这事,让人不禁感慨,闺蜜情有时候就是这么脆弱。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就露出了真面目。
交朋友可得擦亮眼睛,别被一时的热情给迷惑了。那些只知道占便宜,不懂得感恩的人,根本就不配当朋友。
而且,在帮忙的时候,也得留个心眼,别让自己的好心被当成驴肝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