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骑车路过一处羊场时,被场主养的烈性犬从笼子底下钻出后扑倒在地,男子的面

秋雨愁煞人 2025-08-11 14:10:19

河南,男子骑车路过一处羊场时,被场主养的烈性犬从笼子底下钻出后扑倒在地,男子的面部颈部遭到撕咬,当场没了气,事后狗主人不仅不反思,还大言不惭表示,人是被狗咬死的,又不是我杀的,我何罪之有?结局让狗主傻眼! 8月11号,九派新闻报道,2023年某天傍晚,马某骑着电动车经过村头羊场时,突然被一只黑影扑倒。 等路人闻声赶来,只见他躺在血泊里,颈部和脸上布满狰狞的牙印。 狗主人高某在村头养了好几年的羊。2021年,他托人从外地买了3只德国牧羊犬。 高某常跟人吹嘘,说这狗凶,看场子最管用!殊不知这些看家犬,很快成了村民的噩梦。 隔壁大爷放羊时被狗扑倒,左腿被咬了,最后高某出了狂犬疫苗钱了事。 还有一些路过的孩子也成了狗的攻击对象,经常被追着跑好几里地,吓得哇哇直哭。 对此,高某从来没反思过,总是推脱说自己的狗在笼子里关得好好的,要不是这帮人自己非要逗狗,狗也不会攻击他们。 而就是因为高某的放任不管,悲剧再次发生了。 2023年10月18号下午5点,马某从镇上买完饲料回家。他骑电动车经过羊场时,突然听见身后"哗啦"一声响。 回头一看,那只大狗不知什么时候从笼子里钻了出来,正朝着他猛扑过来。 大狗一口咬住他的脖子,把他从车上拽了下来。等附近干活的村民听见惨叫跑过来时,马某已经不动了,脸上被咬的惨不忍睹。 事后,高某不仅不愧疚,还在派出所梗着脖子说:狗关在笼子里,是他自己招惹的! 但狗笼真的能关住这些烈性犬吗?警方现场勘查发现,这个"笼子"根本就是个摆设。 这个用角铁和三合板搭的笼子,底部直接放在泥地上,没有铁丝网,笼子与地面之间有近10厘米的空隙。 更危险的是,笼子顶上只用几块破建材板盖着,根本不管用。 有村民说,这狗要钻出来,跟玩似的,我上次见它从底下钻出来,头一低就过去了! 案件移交法院后,高某依旧不觉得自己有错,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高某饲养的狼狗虽被关在笼子中,但笼子底部无铁网、顶部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且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过大,导致犬只可轻易逃脱。 这种简易笼具明显不符合“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 高某作为饲养人,如果无法证明损害是因马某故意造成的,如主动挑衅犬只,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某仅是正常路过羊场,无任何过错行为,高某的疏忽管理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符合“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某的侥幸心理和简易笼具的使用,直接突破了法律对安全措施的底线要求,为后续刑事责任认定埋下了伏笔。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高某作为烈性犬饲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且案发前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应当预见犬只逃脱伤人的可能性。 然而,他未对狗笼进行加固,如增设底部铁网、加固顶部覆盖,仅以简易建材板搭盖,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 高某辩称“马某系被狗咬死,与其无关”,实质是试图以“犬只关在笼中”为由推脱责任。 但狗笼的实际防护能力极低,犬只可轻松逃脱,表明高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符合“轻信能够避免”的合理依据。 高某多次以“赔钱了事”处理伤人事件,最终因放任危险升级为致命后果而承担刑事责任。这警示公众:对潜在危险的漠视,可能从民事侵权演变为刑事犯罪。 大型烈性犬的攻击性远超普通宠物,饲养人需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通过上述条文,对“养而不管”的行为划定了红线。 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关键证据,第一,狗笼的照片显示底部空隙能塞进一个拳头,狗可以从中轻松逃脱。 第二,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这不是意外,是长期疏忽导致的必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明知所养犬只具有危险性,且已多次发生伤人事件,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动物饲养人的义务不仅是‘关’,更要‘管’。被告人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最终,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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