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江苏企业因不满一名市监局大队长在处理其商业纠纷时的做法,在网上公开悬

洋仔说法 2025-08-20 17:26:25

福建福州,一江苏企业因不满一名市监局大队长在处理其商业纠纷时的做法,在网上公开悬赏百万,征集该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企业控诉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方单位则回应称这只是正常的“企业竞争”。之后,这位被悬赏的公职人员主动出击,认为企业的指控是“莫须有”的罪名,导致自己身陷舆论漩涡甚至患病,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发布悬赏的企业和网络平台一并告上法庭,并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但是,企业则坚称自己是正当监督。   据大风新闻8月19日报道,2024年1月,远通公司(化名)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了一则《悬赏公告》,公开征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峰(化名)的“违法犯罪线索”。   公告指控陈峰在处理两家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及产品质量投诉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括无休止发函骚扰远通公司的合作单位、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远通公司承诺,若线索导致陈峰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奖励提供者100万元,若导致其被处分,奖励不少于5万元。   很快,该公告引发舆论关注,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回应称,此事系“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所致”,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2025年8月19日,陈峰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远通公司及微博运营方诉至区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诉讼费用。   庭审当日,陈峰未到场,由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陈峰的代理人主张:   第一,远通公司发布的公告直接点名其职务和姓名,并使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定性词汇,在无权威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构成诽谤。   第二,公告导致陈峰遭受网络暴力,身心受损,需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第三,微博平台作为信息发布者未及时删除内容,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陈峰的指控,被告远通公司坚决不认,提出如下抗辩:   第一,公告内容基于事实,陈峰在执法过程中确存在过度调查、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公司已提交部分证据。   第二,悬赏征集线索是公民对公职人员的正当监督,符合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权。   第三,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仅陈述客观质疑,不构成名誉侵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1、远通公司发布悬赏公告是否构成对陈峰的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即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四个要件。   本案中,远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核心在于其陈述是否属于“事实陈述”还是“主观臆断”。   若远通公司能证明陈峰确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如陈峰系无依据调查和发函等,则可能属于正当监督。   若陈峰的调查和发函仅有个别执法争议而无渎职实质证据,则公告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失实,涉嫌侵权。   2. 陈峰作为公职人员,其名誉权有特殊限制。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监督公权力有宪法的依据,名誉权和监督权在涉及公务员公职身份时必然发生冲突,所以对其批评应有一定的容忍度。   在司法实务中,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因其行为关乎公共利益,公民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批评需基于事实,若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则可能超出合理界限。   本案中,远通公司若仅凭自身经历推断陈峰“贪污受贿”却无实证,可能构成过度揣测,超出合理限度,仍有侵权嫌疑。   3、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若平台事先不知情且已履行审核义务,可能免责。   本案中,微博平台是否需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及时处理了陈峰的投诉,若微博在远通公司发布后未收到投诉或已及时删除,将不承担责任。   4. 悬赏公告是否加剧对陈峰人格权益的侵害?   远通公司的悬赏行为本身不违法,但若内容包含未经证实的指控,可能借助奖金诱惑扩散不实信息,加剧侵权后果,这一点被证实后,或被认定为扩大损害的手段,属于判断远通公司过错的一个因素。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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