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位妈妈带着孩子逛超市时,自己埋头看手机,任由身旁的孩子拉扯货架上的牛奶箱玩耍。不料,孩子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还带翻了好几箱牛奶,差点砸到身上。事发后,这位妈妈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看管不力,反而第一时间责怪超市货物堆放有问题、地面太滑,要求超市赔偿两箱牛奶的钱。超市果断拒绝,认为这个要求极不合理。网友直呼:还以为让家长赔两箱牛奶,拿孩子碰瓷呢? 据小强热线8月21日报道,近日,某市一超市内发生一起消费者受伤索赔纠纷,消费者的儿子自己弄垮商品,反而向超市索赔,这操作让人看不懂。 王娟(化名)携其5岁儿子小明(化名)前往某便民超市购物,在饮品区,小明独自跑到堆放牛奶的货架旁玩耍,用手反复拉扯箱装牛奶的包装盒。 期间,王娟站在约一米外低头操作手机,未及时制止小明的行为。 数分钟后,小明因脚下打滑突然摔倒,连带拽落好几箱牛奶,每箱价值约60元,牛奶外包装有破损。 超市员工闻声赶来后,王娟立即指责超市“货堆摆放不稳、地面湿滑”,要求超市赔偿两箱牛奶损失并承担小明可能存在的擦伤医疗费。 超市方则认为事故系王娟监护失职所致,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无果,超市索性将视频公开在网络,让网友们评评理。 那么,在这起纠纷里,责任到底在谁?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还是疏忽监护的家长呢? 1、超市作为经营者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需符合一定条件。 其一,风险可预见性,即超市的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具有合理预判,如地面湿滑、货架倾斜等; 其二,措施合理性,即超市的经营者需采取与其经营能力匹配的防护措施,如定期巡查、警示标识、货品固定等; 其三,因果关系,即顾客的损害结果与超市经营者未尽义务存在直接关联。 本案中,超市牛奶堆放于标准货架,无证据显示货架倾斜或堆放违规,而没有证据显示,事发区域的地面有水渍等问题。 而且,正常来说,顾客来超市买商品,一般不会去拽拉商品,小明拉扯牛奶箱的行为属于突发性、非正常消费动作,超超市合理预判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如王娟无法举证证明超市在其小孩摔倒期间,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否则,无法判定超市经营者存在过错。 通常来说,无过错就无责任,如没有证据,则推定超市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无主观过错,即不需要担责。 2、王娟作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娟作为小明监护人,在明知孩子脱离其控制且实施拉扯货品的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但是,其不仅没有制止,而且还低头玩手机,其低头使用手机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对其子的注意力,属于监护失职。 而小明摔倒直接源于自身动作而非超市环境缺陷。 所以,王娟未尽监护责任,存在主要过错。 3、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务中,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来划分责任范围。 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超市有过错,超市不存在责任承担的基础,也就是说,此次事故可以说是单方过错责任,应当由小明及其父母自己承担损失。 本案虽涉及金额微小,但折射出监护责任与经营者义务的常见认知偏差,法律既不苛求经营者无限担责,也不纵容监护人放任风险。 有人说,这分明是当妈的自己没看好孩子,出了事就想‘甩锅’给超市!超市又不是托儿所,货品放着不就是让人看的吗,难道还得每个货架派个人盯着防止小孩乱拽?这要是都赔,以后家长是不是可以更理直气壮地不管孩子了?绝对不能谁闹谁有理。 也有人说,话也不能说得这么绝对。虽然家长有主要责任,但超市毕竟属于公共场所,它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做到位没有?比如牛奶箱堆得是不是足够稳?地面清洁后有没有及时擦干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这些细节都关系到超市是否真的完全无责。不能因为对方是家长就忽视经营者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判了!山东两儿子非亲生,姜洪涛无生育能力,前妻将赔偿37万元,但前妻并不认可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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