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一位体重高达263斤的游客,爬峨眉山时,豪掷22100元,聘请了9名

洋仔说法 2025-08-21 23:24:14

四川峨眉山,一位体重高达263斤的游客,爬峨眉山时,豪掷22100元,聘请了9名轿夫师傅轮流上阵,抬着特制的大滑竿,历时整整10小时,艰难地走完了42公里的往返山路。事后,他不仅如约支付了两万多元的辛苦费,还额外给每位轿夫发了百元红包。然而,这单特殊的生意,却引发了关于特殊服务与合理报酬的热议。   据悉,2025年8月15日,体重263斤的游客钱康通过电话联系峨眉山景区滑竿服务从业者方师傅,提出需乘坐滑竿上下峨眉山。   双方协商约定,钱康支付21200元,由方师傅组织轿夫团队负责将其从山脚抬至半山腰财神殿,单程约21公里,次日再抬下山,总路程约42公里。   方师傅因钱康体重超重且普通滑竿无法容纳,临时调配大型滑竿并组织9名轿夫,8人轮流抬轿、1人负责开路,最终耗时10小时完成服务。   行程结束后,钱康额外支付900元小费,每人100元,总支付金额为22100元。   服务过程中,钱康积极配合轿夫工作,未提出安全或服务质量异议。   方师傅称钱康承诺次年5月后再约同类服务,并愿为其定制更舒适的滑竿。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部分网友质疑“高价服务是否涉及消费歧视或安全隐患”,但未引发实际纠纷。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钱康与方师傅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钱康与方师傅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的服务合同,但钱康提出坐滑竿的需求和预算,方师傅组织人力并报价,这“要约”和“承诺”就达成了,属于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也很明确,费用是21200元,由方师傅组织人员将钱康抬到21公里外的目的地,然后返回。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钱康能否以方师傅临时调配大型滑竿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呢?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钱康与方师傅最初约定的服务是“乘坐滑竿上下山”,但合同成立后,方师傅团队准备的两顶普通滑竿均无法让钱康乘坐,这实际上意味着合同成立时,承运方提供的标准普通滑竿无法满足合同目的。   钱康此时有权要求对方更换符合约定的服务或甚至解除合同。   不过,方师傅团队积极解决了问题,最后又联系到特制的大滑竿,才勉强坐进去,钱康接受了这特制的大滑竿并完成了行程。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钱康与方师傅虽然没有对这些后续服务内容进行专门的变更协商约定,但钱康接受方师傅的安排,坐上去享受服务,视为以事实行为同意了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最初的瑕疵因其接受而得到补正。   本次合同中,虽然履行起始有波折,但从整体和法律效果上看,方师傅团队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瑕疵。   因此,钱康不得事后以方师傅临时调配大型滑竿为由拒绝支付费用。不过,钱康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还支付小费,并不存在履约的纠纷。   3、有网友质疑,钱康虽然花了钱雇佣轿夫服务,但是,这样的行为有点不尊重他人劳动。   有些人对于用人力承载他人的服务,会误解为是一种带有“不平等”色彩的服务,仿佛将他们“物化”为交通工具,有损劳动者的尊严,与平等价值观存在冲突。   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不得不说,抬着上百斤的重量攀登陡峭的山路,是一项对体力消耗极大、甚至对身体健康有潜在损害的艰苦劳动,其辛苦程度容易引发旁观者的同情。   但是,轿夫的工作是一份正经、合法且收入相对可观的职业,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专业技能来赚取收入,养家糊口,值得鼓励。   在景区,滑竿服务是许多当地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尤其是在旅游淡季,这样一单“大生意”对轿夫家庭来说是一笔可观的收入,钱康对他们而言无疑给予了极大帮助。   在此案例中,这是一次完全自愿的交易,钱康支付了远高于市场价的、符合其特殊情况的费用,并且最后还给予了小费,显示了对其劳动的感谢和尊重。   轿夫们通过团队协作和专业服务,安全地完成了任务,获得了高额报酬,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相处融洽,甚至一起喊号子,形成了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65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