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上海,一位岳先生将房屋无偿赠予女儿后,被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搬离,法院驳回其女
寒心!上海,一位岳先生将房屋无偿赠予女儿后,被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搬离,法院驳回其女儿请求,女儿又低于市场价120万元将房子出售他人,由下家自行驱赶岳先生,岳先生又一次被告上法院。
原来,6年前,53岁的岳先生遭遇婚姻危机,在离婚时双方选择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并且完成了过户,岳先生保留居住权且一直居住,谁知6年后,前妻患癌,女儿怀孕,经济压力巨大,就想到让父亲搬出去,她要卖房,岳先生不同意,就被女儿告上法院。
1、女儿虽然没有花钱,但是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要求父亲搬出去吗,她认为父亲有工作,能够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权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但是居住权的设立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是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必须在房管部门登记,如果仅仅是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不发生相关居住权效力。 如果是通过遗嘱方式获得居住权,不必登记就能发生效力,但是要对抗第三人还是需要登记,比如给二婚老伴保留房屋居住权,去世后,子女将房屋租给他人,老伴就要去进行居住权登记才能对抗承租人。 这起案件中,岳先生保留了居住权,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女儿的排除妨害请求之诉,而且即便离婚,双方的父女关系还在,女儿要将父亲扫地出门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2、自己赶不走,由下家驱赶可行? 买房过户发现房屋上有居住权,可以等居住权到期结束,或者居住人死亡,也可以对方未如实告知未有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其赔偿损失。 可是,这起案例中,岳女士已经明确告知了下家,还约定由下家自己想办法驱赶,这就不能主张自己受到欺诈,无法解除合同, 岳先生享有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下家驱赶于法无据,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审,均为下家是恶意购买人,驳回其要求岳先生搬离的请求。
同时,岳先生开始反击,自己在赠与女儿房屋时约定了自己长期居住的权利,这也是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现在女儿未经父亲同意,将房屋抵价卖给他人,约定由下家腾退自己,明显属于女儿和下家恶意串通,侵害自己的居住权实现,将女儿和下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获得法院的认可。 个人认为,岳先生还是向着女儿的,让房屋又回到了女儿手中,他只是想着有生之年能有个落脚的地方,这么便宜卖掉房子,让人心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