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高红早年丧偶后独自拉扯女儿玲玲,靠打零工艰难维持生活。亲友劝她再找伴侣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随后确定恋爱关系。陈某回武汉后常出入高红家,却趁高红出门对玲玲动手动脚,玲玲因害怕妈妈吵架没敢说。高红发现女儿异常后,追问得知实情后报了警。陈某先是拒不承认,后来认罪,被判5年3个月后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早年丧偶的高红,独自挑起了抚养女儿玲玲的重担。每天打零工累得腰酸背痛,只为了能给女儿更好的生活。 亲友们看着高红如此辛苦,都纷纷劝她再找个伴,一起分担生活的压力。一个人既要挣钱养家,又要照顾孩子,实在是太难了。 高红心里也明白,可她一直犹豫着,怕再找的人对女儿不好。 二零二四年初,在亲友的介绍下,高红认识了陈某。陈某看起来老实本分,说话也和气,高红觉得他或许是个可以依靠的人。 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高红以为自己的生活终于要迎来转机了。 10月份,陈某辞去了外地的工作,回到武汉。 他经常出入高红家,还帮忙做些家务,对玲玲也表现得十分关心。高红看在眼里,喜在心里,觉得女儿从此能多一份疼爱,自己的负担也能轻一些。 然而,谁能想到,陈某竟然是个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人。高红一出门,他就对玲玲动手动脚。 玲玲还是个孩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侵犯,她拼命反抗,大声呼喊,可陈某却捂住她的嘴,威胁她不许告诉妈妈。 玲玲心里害怕极了,她怕陈某会变本加厉,更怕妈妈知道后会和陈某吵架,让这个好不容易有了一点温暖的家再次陷入混乱。 所以,她只能默默忍受着这一切。玲玲变得越来越沉默寡言,眼神中也充满了恐惧和不安。 高红一开始并没有察觉到女儿的异常,只以为她是学习太累或者和小伙伴闹别扭了。 直到11月25日,高红收工回家,看到女儿坐在角落里,神情呆滞,眼神空洞。 她感觉女儿肯定出了什么事,她赶紧坐到女儿身边,轻声询问。可玲玲却只是摇头,不肯说话。 高红紧紧抱住女儿,温柔地说:宝贝,别怕,有什么事跟妈妈说,妈妈会保护你的。 在高红的耐心安抚下,玲玲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她哭着说出了陈某对她做的那些事。 高红听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信任的人竟然会做出这样的事,伤害自己最宝贝的女儿。她立即报了警。 陈某一开始还死不承认,他狡辩说自己只是和玲玲开玩笑,没有别的意思。可面对民警的追问和玲玲的指证,他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1,陈某对玲玲动手动脚,这种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呢?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 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在这个事件里,陈某趁高红出门,对年幼的玲玲动手动脚,这明显是带有性 侵犯性质的行为。玲玲作为一个孩子,根本没有能力反抗和辨别这种行为的恶劣性质。 陈某利用与高红的恋爱关系,得以经常出入高红家,从而获得对玲玲实施不法行为的机会。 这种行为不仅对玲玲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更给她的心理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可能会影响她今后的人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 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 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 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 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 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陈某虽然没有造成玲玲明显的身体外伤,但他对玲玲实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 犯了她的性 自主权和身心健康,符合猥 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2,陈某的行为,有没有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呢? 民法典里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陈某对玲玲动手动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玲玲的人格尊严。 玲玲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她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陈某的行为让玲玲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遭受了痛苦和屈辱,使得她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高红作为玲玲的监护人,有责任保护玲玲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红和玲玲,可以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高红在寻找伴侣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呢? 高红作为一个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女儿很不容易,她想找个伴侣一起分担生活的压力,这是人之常情。 高红作为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安全的义务。她应该更加谨慎地选择伴侣,确保女儿的生活环境安全。 不过,也不能过分苛责高红,毕竟她一个人承担着生活的重担,可能没有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全面考察一个人。 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 陈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2025年9月13日时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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