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离婚后,带着儿子住到娘家,生活靠父母接济,好不容易把儿子养大,女子以为

茂彦学法 2025-09-24 23:05:44

河南,女子离婚后,带着儿子住到娘家,生活靠父母接济,好不容易把儿子养大,女子以为终于可以减轻负担,谁料,儿子提出让母亲把外公的老宅拆了给他建婚房,母亲说,那是外公的房子,跟我们无关,儿子大怒:外公外婆总说等他们走了房子任我处置,可等他们走,我都40岁了,到时谁还嫁给我?网友:啃老啃得理直气壮。 李女士生下儿子不久,因为跟前夫感情不合分开了,离婚后,李女士带着儿子回到娘家。 起初因为孩子小,李女士一直没办法出去工作,生活上一直由父母接济。 所幸的是,李女士是独生女,没有兄弟姐妹之间争父母的宠爱。 李女士的父母也心疼女儿一个人带着孩子不容易,所以这些年,两老把外孙当亲儿子养。 李女士工作不太好,这些年也没有存下多少钱能出去买房单过,就这样他们母子跟着父母一直住在老宅里。 虽然李女士的父母只有她一个孩子,等他们百年之后,房子迟早都是留给李女士留给她儿子的。 但是,两老比较念旧,住在老房子里这么多年已经习惯了,他们舍不得拆了重起,毕竟房子也还好好的,虽然小了点、旧了点,但是住得舒心。 李女士的儿子渐渐长大了,书也不读了,但是工作不太稳定,没多少积蓄,也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住在老房子里。 李女士以为孩子出来工作后,她身上的担子应该就会轻一些,可孩子工作不稳定,挣多少花多少,根本没有什么积蓄。 将来孩子结婚、成家还需要一笔钱,所以她依然不轻松,父母渐渐老去,这些年两老为了她们母子吃了不少苦。 李女士觉得自己这辈子最对不起的是父母,因为自己不如意的婚姻连累了他们。 李女士常常对儿子说,要努力赚钱好好孝敬外公外婆。 没想到,儿子非但不这么干,最近他的一个想法让李女士气愤不已。 某天,儿子找到李女士说,让她去跟外公说,把老房子拆了,给他建婚房。 李女士惊讶不已,她们住外公外婆的房子那么多年,没有一丁点回报也就算了,难道还要吃干抹净吗? 李女士对儿子说,那是外公的房子,跟我们无关,而且外公也不会同意的。 李女士的儿子听完瞬间火了,坚决要求母亲去说服外公。 两人为了这件事闹得不欢而散,李女士愁坏了,她不明白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怎么这般不懂得感恩。 她想不通,最终找人调解。 李女士对调解员说,那是我爸爸的个人财产跟我们无关,但是儿子不理解,觉得我应该去说服我爸。 这时,李女士的儿子突然提高音量喊到:“外婆总是说,他们两个在世的时候,那个房子不能动、不能盖,等到他们老了,走了,我才可以拆,可到他们都走了,我那时候已经三十多四十岁,到那时再结婚现不现实?” 李女士的儿子说,平时我那些同学、朋友去找我玩,我招待客人都没地方招待。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他都多大了,为什么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这啃老啃得理所当然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老宅的所有权明确属于李女士的父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老依法享有完整的财产处分权,包括决定是否保留、拆除老宅,以及是否同意翻建等核心权利。 李女士的儿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却以结婚需婚房、无法招待朋友为由,强制要求拆除外公外婆的老宅,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该要求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即便老宅未来可能通过继承归其母亲所有,在所有权人在世且未作出处分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无权干涉房产的处置。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结合第1127条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遗产继承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且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尚在世,继承程序并未启动,李女士的儿子既非老宅的所有权人,也非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未来继承权益”并要求提前处置房产。 此外,老宅建于宅基地之上,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仅房屋属个人财产可继承,且继承后处分需符合“地随房走”原则,其要求拆房建房的主张本身也可能违反宅基地使用规定 。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李女士父母对老宅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其儿子以“外婆曾说去世后可处置”为由逼迫母亲说服外公拆房,属于典型的试图侵占老人财产的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其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自行承担结婚购房的责任,而非强制依赖老人财产。 这个事件告诉我们,成年子女应该靠自身努力解决生活需求,不能依赖甚至逼迫长辈,应该尊重他人财产权属边界。 同时,长辈关爱晚辈需要有尺度,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培养子女的感恩与独立能力,避免过度溺爱让子女丧失责任感。 关注@猫眼学法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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