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一位孕妇骑车与外卖员相撞后需全麻手术,无奈只得提前剖腹产,胎儿出生后因早产住进重症监护室,“0岁”的宝宝能否作为法律主体向外卖员索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无责。
乔女士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全麻手术。此时乔女士已经怀孕32周多,为尽可能保全孩子,她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进行全麻手术。后来,乔女士在怀孕34周时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化名)。小可出生当日便因系早产儿且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
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律师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乔女士在怀孕32周+3天时遭遇事故,急需进行全麻手术治疗。该手术可能危及腹中胎儿健康,在此情形下乔女士选择全麻手术前提前剖宫分娩亦属合理。小可出生后即因系早产儿被送医住院治疗,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小可的主张独立于其母亲的人身权益之外,与乔女士向王某主张自身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并无冲突。
另外,王某的职业为外卖员,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应当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王某履职期间,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栏目主编: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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