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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边教案”

图1 义和团团牌由于全国各地多有传教士或国籍司铎庚子之乱中殉难,为此拥有保教权的法国政府要求清政府要求惩凶赔款,于是清廷

图1 义和团团牌

由于全国各地多有传教士或国籍司铎庚子之乱中殉难,为此拥有保教权的法国政府要求清政府要求惩凶赔款,于是清廷派员开始在全国各地核查教难损失、拟定赔款数额。

图2 杨光被

图3 巴士英

一、宁条梁和约

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月,陕甘督抚、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分派印委各员齐集陕西靖边县界之窖条梁会同鄂托克、乌审等旗王府官员赴小桥畔教堂与传教士杨光被、巴士英召开会议。根据事后绥远将军信恪与归化城副都统文瑞联名奏报,双方认定在蒙古地区伊克昭盟鄂托克、乌审、札萨克三旗所属之宁条梁、硬地梁、成川口、小石确、科巴尔等处地方“计烧拆大教堂四处,教民房屋六百二十一间,掠取牲畜三千余头,粮粟一千三百余石,杀毙洋教士一名,教民十余名”,加上乌审旗等历年骚扰烧房,共确定“房价物价命价共索偿银十七万八千五百余两”,后经周旋磋商减为十四万三千五百两,其中鄂托克旗认赔八万四千两白银、乌审旗四万五千两白银、札萨克旗一万四千两白银,但由于各旗本就地民穷,鄂托克和札萨克旗“因现银不敷,愿以牲畜及附近教堂之生地议价抵偿”,乌审旗认赔银四万五千五百两亦苦无款可筹,愿以大漳儿碱地议价作抵,但传教士必欲索交现银,复经各该委员屡次解说始允暂以碱淖作押,定期交清赔款、交还城漳,而且这些地块“仍酌给蒙租,并议定与平民被招垦田无异,绝非割据其土地。”研究者牛海桢认为:“土地的性质为被迫顶价租让,这也在一方面保全了王公的面子,土地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另一方面教会方获得了能够招租支配的大范围土地。”[1]

光绪二十七年(1901)五月二十八日,《宁条梁和议》正式签署,现附原文如下:

鄂托克、乌 审、札萨克三旗为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内蒙员误会上渝带兵闹教一案,今该盟长贝子等,自知悔悟,情愿讲和认赔,正札遣员来议,适经绥远将军咨商陕甘督抚、归化都统,各派妥员于四月二十五日齐集宁条梁,一边饬该盟长等速派蒙员前来会议,既而满汉各委员与各旗蒙员,先后抵梁,蒙员业已输诚,毋庸置议,各委员遂同赴小桥畔教堂与杨教士光被、巴教士士英等往复会商,衡情酌理,一秉大公,至再至三,蒙洋始各应允。共议三旗烧折城川口、硬地梁、小石砭、科巴尔大教堂旧处祭器什物,教民器用等件概归乌有,并毁各乡村教民房屋六百二十一间,是为一宗;掠取教堂及教民牲畜大小约三千头,是为一宗;粮米约梁斗一千三百数十石,是为一宗;伤毙教士一人,教民十人,应赔偿命价,是为一宗。以上四宗连乌审旧案,共索赔银十七万八千五百两有奇,除推情减让银三万五千两有奇,今议定交银十四万两。又有乌审旗下历年与洋堂士民等争闹,拔须、扯衣、烧房三案,共议赔银三千五百两,归入此案并结,均已对众缴领清楚,各具清结在案。至以牛马地土典卖作价抵赏者,均系蒙洋两面各出情愿,另书约据画押盖印,并无私债折准及其他人逼勒冒混情弊。以后蒙、洋两面凡有轇轕不靖,尚待争较理论者,自经各委员调停议和后,彼此均不得复有违言。此外汉族民户有与此案干涉,业经官府刑责及饬令纳金赎罪者,亦入此次和局案内,一了百了,一并清结,情愿和息了事,不再追究,从此各敦和好,永无反悔。即蒙旗首祸党、恶人汉民,助围攻寨诸事,均亦概不追究。其有保护洋教之处,无论汉蒙均应一体认真,至三旗中将来交涉事件,尤应妥议条约,以善其后,而为他日法戒焉。立此和约各执为据。另将一份存靖边县备案,并议定条规开列在后。

署陕西延安府知府刘树德

绥远城右翼佐领图伽布

委员 绥远城左翼佐领景秀

归化城左翼佐领札拉丰阿

甘肃宁灵厅同知方仰欧

正任陕西靖边县知县丁锡魁

署陕西安边厅同知果齐思浑

忠清副后旗

带管陕西抚标马队 潭其祥

记名总镇

署陕西定边营副将长庆

陕西榆林镇左营游击英秀

署陕西靖边县知县马兆森

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立和约人

普爱堂教士

鄂托克 土拉齐奇默特多尔齐

百通达拉什德·勒枯尔

乌 审 三旗

梅楞 纳逊巴图

台吉 恰拉王丹

札萨克

梅楞阿勒丙克什克[2]

在和议中,鄂托克、乌审和札萨克三旗同意认定“共议三旗烧拆城川口、硬地梁、小石砭、科巴尔大教堂四处,祭器、什物、教民器用等件,概为乌有,并毁各乡村教民房屋六百二十一间,是为一宗,掠取教堂及教民牲畜大小约三千头,是为一宗,粮米约梁斗一千三百数十石,是为一宗;伤毙教士一人、教民十人,应赔命价,是为一宗”。[3]由于蒙旗各札萨克拿不出银两而只得割地充款,俗称“赔补地”。

二、自成之国

自庚子后,国人惯于教力之不可侮,已渐蕴由畏生羡之机。而绥远则自民国以来,连年匪荒,亦适促成教堂为诱胁民众之具。由此远近二因,互为消息,则教民之增,亦何足异。[4]

于是在三边地区“赔补案”后,教会由于土地的增加和《辛丑条约》带来的有利政治条件而使得教徒人数、土地面积、经济实力均有大增,各旗赔清欠款后三边地区教堂纷纷进行扩张,伸展到补杜尔滩和白泥井滩而连成一片,其面积等于陕北靖边、定边两县总和的四倍。[5]光绪二十八年(1902),喇什扎本京之子噶拉藏若勒冯旺吉拉扎木素为了继承扎萨克职衔而向天主堂借白银1000两给清廷六部送礼,为了抵债就把巴音坑、黑梁头、哈日呼德等三湾地全部划拨给了天主堂。传教士还利用蒙古族统治者“对于土地无确实统计及显明限界之弱点,乃乘机渐次扩张其教地之面积”,其地界“南接定边,西至黄套老海,东至宁条梁,北入鄂旗。东西长约一百里,南北宽约七十里”。另外,在乌审旗“南接靖边横山,西至小桥畔,东至榆林,北至乌旗,东北西南斜长约三百里,南北宽约八十里,亦杂有二分之一教地。”[6]

此外有鉴于庚子之乱中围堡有效地保护了小桥畔堂区的安全,故此乱后各地教堂纷纷仿效而大修围堡,小桥畔教堂的围堡更是扩建成了“每边长120丈,高1丈5尺,底宽1丈2尺,四边还筑有16个炮台”的方形土堡。[7]三边教堂还选拔教民中身强力壮者组成民团并配有武器,“各教堂多有自卫枪械,城川即有快枪十余枝”,从而成为地方武装势力。同时,地方官员也负有保护教堂的义务。于是在这租占的土地上,传教士一方面大力兴建教堂、收租征赋、保有武装维持地方治安,另一方面兴办学校、医疗和教育和慈善机构,但却完全游离于政府的管控范围之外而成为国中之国。光绪三十二年(1906),传教士古伯察在其《鞑靼西藏旅行记》中曾言从阿拉善开始到三道河:

形成了一个基督教的团体,那里有30多个村庄,分成了以主教府为中心的11个堂区。在这些沙漠中,从未见过一名官吏,主教和本堂神父是这5000多小民的真正头人。正是他们在行使司法权,任命“市长”、分配土地和执行把该地拯救出来的工程。这是一个新的“巴拉圭共和国”。

三道河属于三盛公总铎区,在整个西南蒙古代牧区的管辖范围内,两个总铎区的状况是类似的。

三、陕蒙划界

民国元年(1912),北洋政府为了加强对于蒙古地区的民政统治而设置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区,然而由于军阀混战、官员更迭,各派力量根本无暇顾及被其视为边疆的内蒙地区,绥远与陕北的划界自然更是无人顾及。

图4 蔡成勋

民国六年(1917),蔡成勋(1871-1946)出任绥远特别区都统,到任后提出按照民国二年(1913)划定的绥远区域范围进行划界并派员勘界,却引起了陕西方面的强烈反对。

民国七年(1918)9月24日,艾如兰等士绅以延安、榆林等地代表名义呈文陕西省长刘镇华和督军陈树藩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要求,一方面派代表进京请愿,另一方面由陕西省府派代表到各地勘界。基于陕西各界的努力,北洋政府被迫于民国十年(1921)决定以“缓办”的形式承认了陕北各县在实际上领有包括“赔补地”在内的教堂土地的现实,为三边教案由陕西方面解决提供了先决条件。

四、分立宁夏代牧区

天主教在宁夏银川的出现可追溯到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初叶。据意籍传教士叶崇贤(1669-1725)在《青海与甘肃传教分布图及文字说明》中称,在康熙三十四或三十五年(1695/1696)“宁夏永堡巡抚为一新入教者,要求派一个传教士前来传教,帮助建一小学堂,名为圣克来门十一世”。此为银川天主教的早期记录。同治十一年(1872),桑贵仁(Vansante Karel,1852-1930)、闵玉清(Bermyn AEons,1853-1915)到内蒙古城川和陕西三边传教,光绪七年(1881),闵玉清建立下营子教堂,以后逐步形成宁夏境内历史最长的天主教村落下营子。

图5 闵玉清

图6 桑贵仁

民国十一年(1922)3月14日,西南蒙古代牧区一分为二,包头以西为宁夏代牧区,以东为绥远代牧区。宁夏代牧区仍由圣母圣心会管理,主教府设于西南蒙古代牧区最初的主教府磴口三盛公处。三十五年(1946)4月11日升格为宁夏教区。三十八年(1949)辖宁夏省银川市、贺兰县、宁朔县、灵武县、盐池县、平罗县、磴口县、中卫县、中宁县、金积县、同心县、陶乐县、永宁县、惠农县14市县,绥远省西部五原县、临河县、安北县、米仓县、狼山县、晏江县、陕坝市7市县及绥远省西部境内各盟旗有大小教堂100座、神父58人(其中会籍29人)、教友31762人。

五、“三边教案”的解决

由于代牧区的重新划分,西南蒙古代牧区的三盛公总铎区、宁条梁总铎区均被划入了新设立的宁夏代牧区,“赔补地”问题也就被宁夏代牧区就此接手。民国二十年(1931)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民国政府外交部终于派出专员协助陕西省府与宁夏代牧区协商解决“赔补地”问题,其后经过四年十多次往复磋商,其过程艰难曲折,其间也形成过多次阶段性方案,外交部、陕西省与地方上也各持己见。[11]

就在陕西方面与教会交涉收回三边教产陷入僵局之际,达拉特旗临河地区收回教产的运动进展顺利。临河方面援引《辛丑条约》第六条而将教堂土地予以收回。[12]

图7 辛丑各国条约

然经过各方努力,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1月9日,在外交部晋冀热绥视察专员靳志的见证下,宁夏代牧区宗座代牧石扬休与陕西省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周学昌在北平签订《整理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教会同意根据蒙汉分界线将所有教产土地让卖于定边、靖边两县和各蒙旗。[13]

图8 石扬休

由此可以看到,这是一场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宁条梁和议》签订后教会获得“赔补地”开始一直延续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的在当地民众的呼吁下而掀起的旷日持久的收回租借地运动,其间牵涉到政府、汉民、蒙古族等各方利益,实际上就是庚子教难的延续,因此在民国年间,陕西方面称之为“三边教案”。虽然《整理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的签订使得这一问题以和平协商的方式予以形式上的解决甚至在当时被认为是一场外交胜利,然而直到建国之后传教士离开陕北回国,三边教案才终告彻底结束。其意义则在于这一民族觉醒、收回利权的历史潮流中国内很多地区因教案而失去的土地也被逐渐收回。

[1]牛海桢:《清末民国时期陕西三边教案考述》,载于《青海民族研究》,西宁:青海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2020年04期,第123页。

[2]原件现存于陕西省档案馆,详见《陕西文史资料》(第十六辑)。

[3]《定边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1162页。

[4]绥远通志馆编纂:《绥远通志稿》第7册卷58宗教,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18页。

[5]戴学稷:《西方殖民者在河套鄂尔多斯等地的罪恶活动》,载于《历史研究》,北京:中国历史研究院,1964年,第5期。

[6]同上。

[7]金牧丹:《天主教在鄂托克旗》,载于《伊克昭文史资料》第10辑,内部资料,1999年,第247页。

[8]罗马传信大学中国学生会编:《刚总主教到华十周年纪念论文集》,54-55页。转引自顾卫民:《刚恒毅与 1924 年第一届中国教务会议》,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52页。

[9]顾卫民著:《中国天主教编年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68页。

[10]王学明:《绥远教区简况》,载于《呼和浩特史料》第五集,内部资料,1984年,第274页。

[11]韩敏、邵宏谟:《三边教案——1901至1946年陕西三边人民收回教会侵占领土的斗争》,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6年,第(1)期。

[12]《收回教产问题,陕西三边问题未解决,绥西临河问题又起》,载于《山东民国日报》,1934年9月25日刊。

[13]《整理三边教产案(续),协定原文已正式公布,让卖教产自五月一日实行,以地价办理公益教育事业》,载于《大公报》(天津版),1935年3月10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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