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大妈听到门口喇叭响起“紧急撤离”,她以为着火了或者是地震了,就赶紧往楼下跑,结果一着急一跑,她就摔了一跤,手骨折了,她去找物业问这是什么情况,这才知道是临时的消防演练,大妈觉得物业没有通知到位,导致她受伤,她就要物业赔偿,但物业认为他们通知已经到位了,不承担责任。
闫阿姨在家里,休闲地干着家务,突然门口的喇叭响起,“赶紧撤离,赶紧从安全通道撤离。”
她和丈夫一听,喇叭里的语气,仓促着急,住在高层的他们,就以为是哪里着火了或者是地震了,情况紧急,他们没有多想,都来不及换衣服换鞋,撒腿就往楼下跑。
在跑的过程中,也看到不少业主往下跑,一看大家都往下跑,闫阿姨更着急了,就担心慢跑一步。
她紧跟着丈夫的脚步,马不停蹄地往下跑,可内心一着急,脚步一快,一个不小心,她就摔了一跤。
一阵疼痛传遍全身,等她站起来,她才发现手使不上劲了,手也歪了,这恐怕是手崴了。
但闫阿姨和丈夫来不及多想,在丈夫的搀扶下,他们继续跑出楼层。
等他们下了楼,这才看见很多人,穿着拖鞋,穿着裤衩,大家都一脸茫然,不知道刚才发生了什么事,下了楼大家都是不知所措的,却好像又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
他们都很不解,这到底发生什么事了,物业为何要他们紧急撤离,业主们不解地去问物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闫阿姨和丈夫也去物业前台,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今她的手也崴了,她得让物业给一个说法。
可他们来到物业前台,没有一个物业工作人员理她,把她撂在那里,她一个人躺在那里,手肿得老疼老疼了,最后是朋友把她送到了医院。
她的手确实出问题了,骨折了,也是在这个时候,她才得知,是物业临时消防演练,这才让大家紧急撤离的。
既然是临时消防演练,那么就应该提前通知,让大家心里有准备,才不至于这么匆匆忙忙的,也不至于受伤。
闫阿姨和许多的老人一样,他们对小区临时的消防演练,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接到这个通知。
既然是临时演练,他们没有通知到位,并且是局部演练,也开启全小区警报,并且开始演练时,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更没有工作人员引导业主逃跑,显然就是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闫阿姨误判险情,着急受伤。
她认为这都是物业的错,就算是消防演练,也应该提前通知,才不至于让业主受伤。
现在她受伤了,她觉得是物业的责任,她当然要物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赔偿她的损失。
物业表示,他们确实没有通知到位,只是发了短信给业主的手机号,很多上了年纪的老人确实不知道有这个临时的消防演练。
但他们认为,他们已经上报了公司,公司也提前通知了业主,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所以他们认为他们没有责任。
不过他们表示,这件事会上报公司,如果没什么问题的话,会做一个慰问和补偿。
物业只是发了信息给业主的手机号,那么知道消防演练的人,应该也只有收到信息的业主,如果业主没有通知家中的老人,那么老人是不知道这件事情的。
因为是临时的消防演练,而且是局部的消防演练,在消防演练的过程中,又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更没有安排人员引导,这本来就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误判了险情,在仓促中下楼,确实也容易受伤。
现在闫阿姨已经受伤了,物业却想推卸责任,认为消防演练已经上报公司,公司觉得自己也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但是他们没有通知到位,演练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人员疏导,这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就属于重大过错,因此物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是这一次消防演练的组织者,虽然只是演练,但也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有效引导和事后的及时救助。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件事中,闫阿姨受伤了,物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你认为物业需要赔偿吗?来源,陕西民生热线2026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