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2009年广州发生一起母亲为女复仇案,单亲妈妈陈雪香得知17岁女儿遭人强奸后报案

2009年广州发生一起母亲为女复仇案,单亲妈妈陈雪香得知17岁女儿遭人强奸后报案,单亲妈妈陈雪香因纠集亲属殴打强奸女儿的嫌疑人致死,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独自拉扯女儿长大的陈雪香得知,自己年仅17岁的女儿遭到他人强奸,事发后她第一时间带着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原本打算走司法途径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报案之后,满腔愤怒始终压不下去,转天她就以协商事情为由约出嫌疑人,和自己的弟弟等亲戚一起当街动手打人,最终导致嫌疑人当场死亡。一场本该由法律裁决的事,彻底变成了失控的私力报复。

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嫌疑人本身就是干了坏事的强奸犯,祸害未成年姑娘,本来就该受重罚。陈雪香一个人带大孩子不容易,眼睁睁看着女儿遭这么大罪,情绪上头做出过激的事,完全是人之常情。

当时还有不少人主动替她说话,希望法院能轻判,觉得为了女儿出头的母亲,不该受太重的惩罚,普通人的是非观里,天然就偏向受了委屈的一方。

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说,哪怕事出有因,也不能突破暴力犯罪的底线。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的能判无期甚至死刑。现代法治社会不讲究同态复仇,更不允许谁都能私自动手惩罚别人,就算对方犯了错,也得由公检法按规矩来判。

要是人人都凭着一腔火气就动用私刑,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乱套了,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与此同时,法院最后判五年的结果,也刚好是法理兼顾了情理的体现。法官审案子的时候,把前因后果都考虑到了,认定被害人自己有重大过错,是引发这场冲突的直接原因。再加上陈雪香之前从来没犯过事,案发后也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伤害致死案小很多。好几项从轻的情节加在一起,才定下了五年的刑期,既没丢法律的规矩,也照顾到了大家普遍的情感。

深一层看,这案子过去这么多年还总被人提起,本质是它戳中了人情和法治最核心的矛盾。老辈人常说有仇报仇,血亲复仇的观念传了上千年,可到了现代法治社会,私刑是绝对不允许的,谁对谁错都得法律说了算。情理是老百姓心里的一杆秤,法理是整个社会的规矩,两者难免有碰着的时候,但法律永远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线,不能说情绪上来了就能随便越界。

由此可见,同情受害者,不能成为越过法律的借口。陈雪香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护着女儿的心情也完全能理解,可动手把人打死了,终究得负相应的责任。法律没因为她事出有因就免了处罚,也没因为出了人命就往重了判,这种分寸感恰恰是法治的温度,既守了规矩,也没完全脱离老百姓的是非观。

总而言之,情理是人心的底子,法理是社会的准绳,两者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对立关系。遇上伤害的事,生气是本能,但懂得克制才是文明,走合法的路子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对受害者最好的保护,也才能真的守住长久的公道。

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