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8人同学聚会,一顿饭吃掉4.6万!
组织者只是牵头组局,没说请客,结账提议AA,反倒被全班同学集体起诉。
聚餐时大家放开了点,龙虾、鲍鱼、高端红酒全安排,人均将近3000。
所有人默认:既然是你组织的,就该你全包。
组织者拿出聊天记录自证,从头到尾只说“大家聚一聚”,没有半句请客承诺。
法院最终判决:发起人≠请客,没有明确请客约定,组织者只需要付自己那份,驳回18人全部诉求。
其实我质疑这件事情的真实性。那还来一起吃饭的同学,肯定都是关系不错的。既然是关系不错的,就不会因为这些钱走到公堂。即使不愿意出于面子也应该AA。小数目也就罢了,4.6万不应该让人家组织的者掏。
同时我觉得这个组织者应该受到教训。没有那个面儿,就不要组织什么聚会。结果好了,面子里子全没了。大家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