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J 情出人命!”广东东莞,一男子发现妻子不忠,他先吵闹,一看不行,又求和好,妻子决不和好,早和他过够了,男子立马翻脸,他掐住妻子,捂住鼻子,将妻子推倒,妻子昏迷,男子说她装死,提了桶水泼她脸上,妻子还没动静,他又把水管塞妻子嘴里,然后打开水管,活活把妻子灌水溺死,他报警说妻子 是 自 杀,警方一查,发现男子就是凶手,儿女一想,母亲没了,如果再没了父亲,就没人养活他们,特意写了谅解书,法院判了!
周某和苏某结婚之后,苏某生下两个孩子,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周某脾气不好。
他爱走极端,动不动就大吵大闹,时间一长,苏某开始忍受不了。
俩人出去打工,不久之后,苏某就和别人好了,可没过多久,被周某给发现了。
从此以后,周某更加没完没了,他动辄大闹,苏某更加忍受不了,最后一丝感情彻底没了。
可周某一想,如果苏某真的跑了,那家里的孩子又该咋办?如果真要离婚,对他没有任何的好处。
反倒是苏某,离婚后她就自由了,就能名正言顺,和外面的男子走了。
他越想越气,决定忍气吞声,求妻子和好,只要妻子肯回归家庭,他就可以既往不咎。
可没想到,妻子拒绝和好,坚决不想和他过了。
果不其然,周某怀恨在心,暗自在心里起了杀心。
2025年1月25日,半夜三更,两人在工厂宿舍再次争吵。
吵完闹完,还是没解决问题,俩人拉拉扯扯,很快就开始动手。
周某掐住苏某,捂住她鼻子,用力将她推倒在厕所地上。
苏某无法呼吸,当场就昏厥过去。
可周某不依不饶,他大喊大叫,说苏某装死,他接了桶水泼到苏某脸上。
可苏某还是没醒,周某拿起厕所水管,塞进苏某嘴里猛灌凉水。
他灌了几秒,看苏某还是没任何动静,周某这才反应过来,对方真出事了。
周某给苏某做人工呼吸,又做心肺复苏,但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眼见苏某生命消亡,周某没有打急救电话,反而拨通了110报警,他说妻子苏某想不开自杀了。
警方赶到现场,发现苏某已经死亡。
经过鉴定,苏某的死因是钝外力作用口鼻和颈部导致的机械窒息,合并溺水死亡。
也就是说,是周某的行为导致了妻子苏某的死亡,周某被捕。
法院还查明,苏某的确是背叛了婚姻,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
之后,周某和苏某的一儿一女,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父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有人说了,苏某跟外人好是有原因的,周某心理就不正常,遇事太极端了。
既然婚姻不成就分手呗,不至于下死手残害人命,这下妻子死亡,自己也要进去,害了孩子无依无靠。
法院认为,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周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主观故意杀人罪?
二是子女出具的谅解书,到底能抵消多大的犯罪后果?
周某认为,他是在得知妻子不忠,自己求和被拒的双重打击下情绪失控,因此才下了重手,导致了妻子死亡,应当从轻处理。
但法院发现,周某从掐脖子、捂口鼻,导致妻子昏死后,他没停止,又用泼水灌水持续伤害妻子。
事后,他不救妻子反而谎称妻子自杀,这明摆就是在逃避责任。
周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苏某死亡,却放任甚至主动推进了这个结果。
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两孩子来说,父亲如果被判重刑,就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支撑,俗话来说,就是没人再养活他们了。
因此,他们出具谅解书是出于利益考虑,也确实属于从轻量刑情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其实,既然过不下去,完全可以好聚好散,苏某有错,是她背叛在先。
但纵是如此,也罪不至死,也不能以这样极端的手段将其致死,更何况她还是孩子的母亲。
周某极端,用伤害解决问题,最终把自己和所有的亲人,全都都拖进深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