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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惊悚!”广东广州,一女子参加同学聚会醉酒不省人事,被男同学带入宾馆房间,脱去

“太惊悚!”广东广州,一女子参加同学聚会醉酒不省人事,被男同学带入宾馆房间,脱去衣物后搂抱、亲吻并抚摸私处,随后男子独自离开。女子酒醒发现全身赤裸立即报警,男同学当日下午投案自首。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其一年。女子不服,称长期抑郁靠药维持,已正式抗诉要求改判。
 
陈女士(化名)与孔某是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2025年10月31日晚间,二人共同参加一场朋友生日聚餐,席间众人陆续饮酒。
 
聚餐持续至深夜,陈女士饮酒过量,意识逐渐涣散,最终彻底断片,进入无法自主行动、没有反抗能力的醉酒状态。
 
在场其他人没有留意到危险正在靠近,孔某看到陈女士失去意识,内心生出歹念。
 
2025年11月1日凌晨1时55分,孔某没有联系陈女士的亲友,独自将意识模糊的陈女士带至广州市越秀区一家宾馆办理入住。
 
进入房间之后,孔某脱掉陈女士身上衣物,在对方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实施搂抱、亲吻以及抚摸私密部位等行为。
 
完成一系列举动之后,孔某没有留在房间照看醉酒的陈女士,独自离开宾馆,将赤身裸体的陈女士独自留在客房内。
 
直到当天清晨6点左右,陈女士从醉酒状态中醒来。
 
清醒之后,她发现自己全身衣物被脱去,身处陌生酒店房间,前一晚发生的事情没有完整记忆,但强烈的不安与恐慌涌上心头。
 
察觉到自己遭遇不法侵害,陈女士没有迟疑,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说明全部情况。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调取宾馆监控、固定现场相关物证,梳理当晚聚餐人员的证词。
 
案发当日15时,孔某接到警方传唤通知,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当晚的所作所为。
 
侦查阶段结束后,相关材料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6年6月10日,当地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孔某趁被害人醉酒丧失反抗能力,实施猥亵相关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孔某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孔某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双方出现巨大分歧。
 
被告人孔某对于一审认定的罪名以及刑期没有提出异议。
 
但受害者陈女士难以接受这份判决,从案发至今,这次遭遇给她带来难以抚平的心理创伤。
 
陈女士表示,事件发生之后,她长期被负面情绪裹挟,确诊抑郁症,需要定期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依靠药物稳定情绪,正常生活、社交都受到严重冲击。
 
在陈女士看来,孔某利用她醉酒毫无防备的状态实施侵害,主观恶意极大,行为恶劣。
 
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撑强奸罪的认定,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存在错误,一年的刑期无法匹配她承受的伤害,量刑明显偏轻。
 
带着这样的诉求,陈女士整理完整书面材料,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抗诉申请书。
 
她提出申请,希望相关部门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变更案件定性,以强奸罪追究孔某的刑事责任,对施暴者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在法律界定上存在清晰区分,也是本次案件争议的核心。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要求存在性交相关行为,而强制猥亵罪针对性交以外,以刺激、满足性欲实施的搂抱、亲吻、抚摸等侵害行为。
 
两项罪名量刑差距明显,强奸罪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强制猥亵罪一般情形下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审判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法院定罪量刑依靠完整证据链。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强制猥亵罪,主要依据现有能够查实的行为事实。
 
事实上,这类醉酒状态下发生的性侵相关案件认定难度较高,被害人醉酒断片,无法清晰还原全部细节,能否收集到充分直接证据,直接影响罪名认定。
 
一旦关键事实存在疑点,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无法认定更重罪名。
 
抗诉申请提交之后,案件进入新的审查阶段。
 
检察机关会重新审阅全部卷宗、物证、笔录等材料,结合陈女士提出的各项理由进行核实。
 
经过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会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也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信息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