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与女友举办婚宴之后开始同居,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筹备婚事期间男方先后转账 30 余万元,首次转账备注 “礼金” 后该笔转账被退回;女方提出重新转账时备注要写 “自愿赠与”。男方按要求重新转账之后,双方后续并未登记结婚,婚事告吹。男方起诉,主张返还全部彩礼;女方则以转账备注写明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随后诉至法院,法院就此作出判决。
张某和李某的争议,其实卡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上。钱已经按照李某要求写成“自愿赠与”,法院还会不会继续追查这30多万元究竟为什么给?
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很具体的参照。
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到了谈婚论嫁阶段,赵某上门提亲,按照当地习俗给了6.6万元礼金。2021年2月,两人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李某又答应赵某,购买车辆后便办理结婚登记。
赵某于是拿出15万元作为购车款。单看钱的名称,这15万元似乎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不同,可这笔钱有明确的婚姻背景。法院后来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支付购车款与办理结婚登记的约定直接相关。
偏偏一个月后,两人发生争吵。2021年3月,李某回到娘家,此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最终起诉,要求返还6.6万元礼金和15万元购车款。
法院没有只盯着“购车款”三个字,而是追查付款目的,认定15万元同样具有彩礼性质。不过双方毕竟共同生活过,李某恋爱期间还曾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综合这些实际情况后,法院没有支持全部返还,最终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这与上海张某遇到的问题有相通之处。转账备注是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一笔钱的性质。给钱发生在什么时候,双方是否正在筹备婚姻,付款与结婚有没有直接关系,都可能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也明确要求结合给付目的、时间、方式、价值和当地习俗等事实综合认定。
可事情还有另一面,没有登记结婚,也不代表彩礼必然原数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另一案件中,张某与赵某2018年11月经介绍相识,2019年2月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6月,两人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赵某收取16万元彩礼,但两人始终没有登记结婚。
到了2022年8月,两人结束同居。张某认为既然没有结婚证,便要求赵某返还80%的彩礼,也就是12.8万元。
法院审理时却没有只看那张结婚证。两个人已经共同生活三年多,还生育并共同抚养孩子,生活关系早已不是短暂相处。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返还12.8万元的请求。
反过来,领了结婚证也不是绝对不用返还。刘某与朱某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当月给朱某转了80万元,备注“彩礼”,又转26万元并注明“五金”,总计106万元。
然而两人在不同省份工作生活,婚姻维持不到三个月,2020年11月便协议离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法院把26万元“五金”也纳入彩礼考量,同时扣除了筹备婚礼、旅游和亲友往来等共同支出的影响,最后判令返还80万元。
几个案件放到一起,张某那笔被改成“自愿赠与”的30多万元该怎么看,就清楚多了。法院审查的并非只有转账页面上的几个字,而是钱为什么给、婚礼是否举行、共同生活多久、有没有实际共同支出等一整套事实。
所以,上海这场纠纷真正关键的地方,也正是张某最初留下的“礼金”记录、后来为何修改备注,以及双方已经办婚宴并共同生活这些事实。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返还,而是综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等情况,判令李某返还20万元。一个备注能够成为证据,却不能把整段婚恋过程和真实付款目的全部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