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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16岁男孩跟14岁女孩网恋,见面后没忍住在小区房间内发生亲密关系。女孩

山东枣庄,16岁男孩跟14岁女孩网恋,见面后没忍住在小区房间内发生亲密关系。女孩家人发现两人相处后报警处理,男孩被警方带走调查。法院审理之后认定相关罪名成立,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少年的家人始终觉得,两个孩子属于自由恋爱,相处行为是双方自愿,不该构成刑事犯罪,先后提起上诉、申诉,二审维持原判,枣庄中院也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家属表示还会继续向更高一级法院递交申诉材料。

常某,2008年出生,案发的时候刚满16岁,早早步入社会,在当地一家店铺做学徒。

岩某还是一名在校读书的初中生,案发只有14岁半。

两个孩子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中间有朋友牵线推送账号,线上聊得投缘,在2025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

确定关系的第二天,两个人就约到滕州的步行街线下碰面,年轻人谈恋爱相处,见面之后相处也十分亲密,有旁人看到过二人相处,女孩当时并没有表现出抗拒。

见面后的第二天早上,常某带着岩某去到一处小区的房间,两个人在此发生亲密关系。

另一边,岩某的家里发现孩子不见了,着急四处找人,最后在步行街上找到了两个孩子,当场就报了警。

刚被家人询问的时候,两个孩子都不肯承认亲密相处的事实,经过一番询问,才把实情说了出来。

案发第二天,常某就被警方刑事拘留,十多天之后执行逮捕,同年8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他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开庭审理阶段,局面出现分歧。

常某推翻了自己之前的部分口供,他的辩护律师提出,整件事就是少男少女的早恋,没有暴力,也没有胁迫,不存在违背女孩意愿的情况。

律师的观点是,是家长发现这段交往之后强烈反对,女孩迫于家里的压力,才改口称自身权益受损,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定罪,侦查过程也存在问题,希望法院能够作出无罪的判决。

法院对全部卷宗、证言、当事人陈述逐一核对,有证人可以证实二人确实对外以情侣身份相处,也看到过二人的亲密举动。

但法官认为,女孩虽然部分细节描述前后有出入,可关于核心的事实,讲述的内容是稳定一致的。

女孩心智精神正常,如果没有亲身经历,很难编造出完整过程。

报警是家人找到孩子之后正常报案,能够排除恶意诬告的可能性。哪怕部分证据存在小瑕疵,也不影响整体证据链生效。

综合全部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11月,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拿到判决之后,常某不服,提起上诉。

枣庄中级法院二审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没有错误,量刑也在合理区间,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家里人依旧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接着向枣庄中院提起刑事申诉,他们希望案件可以重新审理。

2026年9月,法院给出答复,核查了当初讯问少年的流程,当时联系不上少年的父母,按照法律规定找来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讯问,整套流程合乎法律。

原审判决没有问题,不符合再审条件,申诉被正式驳回。

直到现在,常某家属依旧坚持自己的看法,他们对外透露,下一步,准备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递交申诉材料,想要为少年争取一个不一样的结果。

谈恋爱你情我愿,为什么还要负刑事责任。这里要理清一个关键点,法律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特殊保护,而本案女孩已经满14周岁。

但案件法院最终采信了存在违背意愿的相关证据,才作出有罪判决。

未成年人早恋本身是现实里很常见的现象,但少男少女相处,不只是情感问题,背后牵扯严肃的法律边界,年轻的孩子,往往很难掂量清楚行为背后沉重的代价。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女孩已满14周岁,不适用幼女相关从重条款,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虽然双方属于恋爱交往,但恋爱关系不能等同于自愿,16岁的常某已经达到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的年龄。

法院据此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考虑他是未成年人,在量刑区间内作出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可以通知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并记录在案 。

本案讯问时常某父母联系不上,办案机关找来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讯问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家属提出讯问程序存在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这也是中院驳回申诉的重要法律依据。
来源:红星新闻202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