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嘴巴馋吃了一堆排骨,又懒得下楼扔,为人比较自私,直接从17楼丢下去,正好砸中楼下的行人,这下可悲催了,男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还要罚款5000元,另外还得给人家赔偿各项费用。让他好吃懒做,也买教训了。
(浪涨新闻,9月24日报道。)
正常人都做不出这种事情。
一男子江某,好吃懒做,素质极差,平时也是游手好闲,非常自私。
事发这一天,江某购买了几斤大排骨,回家就炖了一大锅啃一啃。
大排骨出锅是非常的香,可给江某香迷糊了,非常痛快的大快朵颐了一番。
吃完了之后,家里就剩下了残渣了,这个时候江某却犯难了——吃饱了,根本不想动。
要说江某家住在17楼,有电梯,直接收拾好了规整一下,乘坐个电梯就下楼扔垃圾了,可江某却不这样想。
他看到楼下,可以让垃圾自由落体。
虽然楼下就是人行道,是公共场所,是公共的管辖权,江某心想:公家会打扫的,我丢个垃圾又咋啦。
正这样想着呢,他就将手里的排骨残渣来了个自由落体,垃圾从17楼,倾洒而下。
人在做坏事的时候,就是这么不巧,出事了。
所以说,可千万不能侥幸啊,侥幸就出了大差错了。
当时楼下正好有一位李女士经过,楼上洋洋洒洒的坠落了不少骨头,17楼的高度下来,砸到人头上,瞬间就给人砸了受伤。
李女士当时疼的头晕乎乎的,天旋地转,并且很严重。
楼下开始聚集路人,大家都在关心李女士的情况,也看到了砸下来的排骨,确定就是楼上的住户做的这件事。
而江某早就潇洒的在家里抠牙缝了,丝毫不知道自己已经闯下大祸——这下要触刑了。
李女士立刻就报个警,并且先去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微伤。
而悲催的江某呢,很快就查到他头上了,面对开门调查的执法者,江某很紧张,但是还是老实的回答:“是我的错,我心存侥幸,想要图省事。”
随后江某就被执法者给带离调查了。
经过调查之后认定,江某在17楼的高空,不顾楼下是否有行人,直接就高空抛物,砸伤路人,客观上已经给行人造成了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江某因为涉嫌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且处以5000元罚金。
虽然刑法规定,入刑标准,至少是轻伤以上的后果。
本案造成的是轻微伤,但是并不等于不构成犯罪,高空抛物罪核心就是要看“情节严重”与否,不要求轻伤以及以上后果。
《刑法》第 291 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下楼,情节严重的,要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
另法律还有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某犯罪的行为,为何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评价要素如下:
第一、楼层的高度,17楼,坠落的势能比较大。
第二、事发的场所,楼下就是人行道,人流密集度比较高。
第三、物品是硬质的猪排骨,具备一定的危险性。
第四、产生了严重后果,直接砸伤了人,造成了轻微伤。
第五、江某主观故意性比较恶劣,明知道高空扔物品会砸伤人,但是还是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过失坠物。
江某就是自私自利,图省事,好吃懒做,对他人受伤持故意的态度,对他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民法典》第 1254 条(禁止高空抛物)、第 1165 条过错侵权规定,过错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某是直接的侵权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主要的赔偿范围包含: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对于李女士(受害人)后续还产生了精神损害费,江某还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本案规则的亮点还在于,事发之后,找到了行为人江某,如果找不到行为人,侵权人就属于整栋楼的业主,需要共同补偿。
另外物业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安装监控,没有做出提示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件已经刑事立案,并且已经判了刑,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不需要再另外拘留跟罚款。
如果是情节比较轻的情况,尚且不构成刑事犯罪,则适用治安处罚。
信源: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