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价破百元大关,新碳排放因子发布,碳市场扩容倒计时

友绿智库课程 2024-04-27 08:45:32

4月24日,全国碳市场的配额收盘价定格在了100.59元,首次站上了百元大关。从开年至今,配额已经涨了近30%,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关注。专家认为,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现阶段提振碳市场的关键驱动力。此外,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各项措施正紧锣密鼓地展开,释放出全国碳市场行业扩容的强烈信号,或将刺激碳价持续走高。

碳市场扩容倒计时

根据《中国碳市场建设成效与展望(2024)》预测,到2030年底,全国碳市场配额成交均价预计突破200元/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成交均价预计上升至150元/吨。

政策是现阶段提振碳市场、影响碳价的关键驱动力。随着“十四五”期间及未来“十五五”期间全国碳市场逐步纳入更多行业,同时扩大配额拍卖比例、完善配套制度标准,预计全国碳市场碳价还将持续走高。

当前全国碳市场已步入第三个履约周期,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各项措施正紧锣密鼓展开。水泥和铝冶炼两个行业将被率先纳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已纳入全国碳市场序列的重点排放行业正开展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等准备,相关核算与报告指南、核查技术指南也已开始征求各方意见。

其中,水泥和铝冶炼两个行业将被率先纳入。继3月中旬生态环境部就铝冶炼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后,4月初,生态环境部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公开征求意见,释放全国碳市场扩容的又一重要信号。

新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碳市场扩容提供重要支持

电力排放因子是计算碳排放量及碳减排量时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类排放因子,但电力排放因子的种类和时效问题值得注意,不同种类的电力排放因子使用场合不同,在进行排放量或者减排量计算时,第一步要确定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种类,第二步是确定采用哪一年的数据,一般采用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电力排放因子数据。但是某些种类的电力排放因子更新较为缓慢,对电力排放因子的使用造成了一定困扰。

2024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度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其中包含三种类型的电力排放因子,分别是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为全国、区域和省级)、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电量),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因为不同排放因子的使用目的不同,因此第一种排放因子按照全国、区域和省级分别进行了核算发布,而后两种排放因子则仅发布国家层面的排放因子数据。

本次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0.5568 kgCO/kWh,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0.5942 kgCO/kWh,2021年全国化石燃料电力排放因子0.8426 kgCO/kWh。

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21年度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为0.5810tCO/MWh。

在《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MWh。

这两个数据的背后隐含着新能源电力重复计算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新能源电力比例持续攀升,这些电力有一部分以绿电或者碳资产被出售用来抵消碳排放。为了让因子更准确地反映我国电网排放情况,新的因子考虑到不同电力来源组成,计算出上述的三个因子。

4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水泥行业消耗电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为0.5942tCO/MWh,与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一致,这意味着更新后的企业层级碳核算与核查的电力排放,需要对电力来源进行更为高标准的溯源和佐证,不能与全国层面涵盖所有类型能源的电力排放因子平均值0.5568tCO/MWh混为一谈,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电力生产的相关溯源证明材料,0.5942tCO/MWh可能将成为大部分企业层级碳核算与核查的缺省值。

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核算电力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重要基础参数。本次发布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可供不同主体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是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中“统筹推进排放因子测算”要求的重要举措,为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无疑将为碳市场扩容提供重要支持。

重大意义

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迎来更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同企业主体或区域主体提供了最新的数据支持,基于此核算的碳排放数据能够进一步凸显的时间特征和区域特征。不同的因子类型也为不同的核算目的或应用场景提供更高适配性和科学性的选择,推动完善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首先,给出了之前铝冶炼与水泥熟料核算指南中扣除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排放因子具体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其次,正如生态环境部介绍本次发布排放因子意义那样,排放因子供不同主体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比如省级排放因子的再次更新,为“十四五”以来能耗双控专向碳排放双控及各省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实施评价提供了基础但重要的基础数据支撑。

然后,区域排放因子自2012年数据后再度更新,为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各种国内外不同主体的核算要求提供了最新的数据支撑。接着,2021年排放因子的建立,为各类型主体通过排放因子调节各样式核算结果提供一个选择,可促进市场长久健康的发展。

最后,作为排放因子大拼图的一部分,“单独的”化石燃料电量排放因子的首次推出充分响应了“统筹推进排放因子测算”的要求,后续将推出的电力碳足迹因子也将进一步推动大拼图的完成。

年份适用

最新统计数据均为Y-2年

Y-2年,即最新可得的统计数据,均为所要核算的年份(Y年)前2年的数据。

对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可以确定,一般企业计算2023年外购电力排放时,可采用“2021年排放因子”:

1、应用“基于位置的方法”时,采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5568

2、应用“基于市场的方法”时,采用“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0.5942 (即“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电源电量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用于计算除市场化购买“零碳电力”外的剩余网电用量排放)

因子趋势

十四五以来,电网平均排放降幅加快

对比0.5568(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和0.5942(电网剩余组合排放因子),两者比值体现了2021年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占比——约6.7%。未来随着市场化交易占比、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双双提升,两者差距将进一步加大。

对比历年发布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数值——2021年度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按数据年份)相比2015年下降8.7%。进入十四五后,排放因子年降幅超过2%(此前为1%),体现了新能源发电量占比提升带动电网加速脱碳的趋势。

按照2021年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若十四五时期保持每年下降幅度不低于2.1%(保持2019至2021年间趋势),即可在2026年降至0.5 kgCO2/kWh以下——与IEA电力分析与展望(2024-2026)预测趋势一致。

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类型

一、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1、全国电网排放因子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履约边界的电力间接排放。企业及各组织机构可以用刨掉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电力排放因子来做相关的碳排放核算。

(1) 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0.5568(kgCO/kWh);

(2) 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是0.5942(kgCO/kWh);

(3) 2021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0.8426(kgCO/kWh)。

2、区域电网排放因子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

(1) 华北=0.7120(kgCO2/kWh)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蒙西(除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外的内蒙古其他地区)

(2) 东北=0.6012(kgCO2/kWh)

辽宁、吉林、黑龙江、蒙东(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

(3) 华东=0.5992(kgCO2/kWh)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4) 华中=0.5354(kgCO2/kWh)

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5) 西北=0.5951(kgCO2/kWh)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6) 南方=0.4326(kgCO2/kWh)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

(7) 西南=0.2113(kgCO2/kWh)

四川、重庆

3、省级电网排放因子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省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部分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

二、电力碳足迹因子

主要用于产品碳足迹使用,一般情况下,电力碳足迹因子计算时的排放量是已生命周期维度来衡量的,在计算碳排放总量时需要考虑电力生产生命周期过程的排放,包含了燃料的采掘、运输等过程的排放。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开展电力碳足迹因子研究,成熟后将进一步发布电力碳足迹因子。

三、中国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应用于减排项目计算减排量时使用,比如CDM、CCER、VCS、GS等减排项目,计算全部采用发电侧的电厂排放及电量数据。分为华北、华东、东北、华中、西北、南方共六个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CM)由所在电力系统的边际排放因子(OM)新增容量排放因子(BM)两个因子计算得出。最新版本为2019年发布。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林碳控股等

文件原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1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说明》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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